陳雅譽/婚宴蟑螂沒法度?白吃白喝將揹五年以下刑責

▲喜宴,婚宴,晚宴,尾牙,聚餐,派對,party。(圖/CFP)

▲婚宴蟑螂並非無法可管,他們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或《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圖/CFP)

近日某網友在「鳳山人在地大小事」中PO文表示:元旦在餐廳舉行婚宴,來了一名大家都不認識的男子,且上菜沒多久就急著打包,離開前甚至還拿走一支沒開封的威士忌,嚴重破壞新郎精心籌備的婚宴氣氛。氣的新郎在臉書社團分享令人氣憤的經驗。

或許在婚宴、活動場合中,多多少少會有這種抱持著貪小便宜心態,利用現場人多、事情雜,主辦方或者主人家可能無暇顧及現場狀況,因此混入他人餐宴中吃吃喝喝,一旦被識破,低調一點的可能先藉口自己是抱持著同慶的心態,再倉皇離去;高調者的可能就當場大鬧,像過去新聞報導過的母女檔「婚宴蟑螂」便是如此,嚴重影響新人心情。

然而,不論「婚宴蟑螂」是否在遭人識破後低調離席,其入席享用餐點的行為都可能要擔負刑事責任;最可能成立的罪責即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或《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刑法》竊盜罪及詐欺罪的條文在犯罪行為人之犯意上都相同規定: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但是在客觀行為上,詐欺罪之犯罪行為人必須要有施用詐術的行為,使得他人誤信謊言而陷於錯誤,行為人才有辦法藉由詐術來取走他人的財物或獲取利益;但是竊盜罪則是犯罪行為人直接將財物取走,沒有施詐。「婚宴蟑螂」如果有向接待人員佯稱自己是新人親友,使接待人員陷於錯誤而獲准入席,進而享用婚宴餐點、酒水,就屬於詐欺罪。反之,「婚宴蟑螂」如果直接進入婚宴場所享用餐點,接待人員雖然看見了,但怕得罪賓客而未主動詢問身分,因「婚宴蟑螂」沒有施用詐術,直接地將餐飲取走享用,那麼所觸犯的罪名就屬於竊盜罪。

某些「婚宴蟑螂」之所以一犯再犯,心態上可能覺得,縱使被發現也不過只要道個歉或說句弄錯了就可解套,畢竟在一個大家開心愉快的場合不太會有人認真追究,因此食髓知味。但不論竊盜罪或是詐欺罪,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都屬於公訴罪,也就是不需要被害人向檢警人員報案、提出告訴,檢警人員均可依據公權力予以立案調查、偵辦。尤其現今婚宴場所中,賓客彼此錄影、拍照的機會甚多,縱使當下不予追究,事後調閱錄影畫面仍可循線追查,此時「婚宴蟑螂」要面臨的就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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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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