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麟洋配」可商業代言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

▲▼ 李洋、王齊麟、麟洋配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麟洋配為台灣奪下隊史首面羽球金牌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東京奧運羽球男雙金牌「麟洋配」商業代言有解!立法院今(28日)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曾擔任國家隊的運動員若具公務員身份,在經過任職機關同意後可以接受商業代言。

我國羽球男雙好手「麟洋配」王齊麟與李洋今年於東京奧運勇奪我國羽球史上首面金牌,台灣啤酒等企業有意找兩人代言,卻因為兩人所屬的台灣土地銀行是公營事業,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的限制而難如願。

對此,包括民眾黨團、立委林奕華等18人、立委林宜瑾等24人及立委鄭正鈐等28人均提出《國民體育法》第22條的修正版本,要旨在於讓像是「麟洋配」這樣的頂尖運動選手,即使具公務員身分,也可接受商業代言。

林奕華表示,我國公營事業包括台灣土地銀行、台灣電力公司等,長期扮演支持、栽培體育選手的重要角色,不僅培育基層選手,更將職業運動員納入正式編制,然而因此限制了運動員從事廣告代言活動,不利於運動員協助運動行銷。

根據修正內容,《國民體育法》第22條增第3項,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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