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伊平/以愛之名帶走孩子恐涉略誘罪

近來一則社會新聞吸引大眾目光:一位愛孫的阿嬤救孫女不成,還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阿嬤心疼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的孫女,不忍她必須長期打針和使用藥物治療,沒取得爸媽同意就擅自將孫女帶走,想透過宗教信仰和民俗療法治療她。失聯8天後,終於找到兩人,家長氣憤地告發阿嬤犯了「略誘罪」。

提到略誘罪,大家腦中浮現多半是:網友假藉提供優渥的工作機會和住宿,哄騙高中生離家出走,最後卻被拘禁起來。就算不是出於傷害孩童的動機,且即便是親人所為,只要「驅使」未成年子女「脫離」家庭,就可能會觸犯略誘罪。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是略誘罪

《刑法》略誘罪禁止的是,「行為人使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而加以誘拐,讓未成年子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像是前面提到的「網友誘拐」,就屬於很典型的略誘案例。

處罰略誘是為了保護「家庭關係圓滿」,並維護「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能繼續監督和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而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依法原則上是由父母共同行使。為了避免有人將未成年人拐離家庭,或破壞家庭關係的圓滿,讓父母不能繼續照顧和監督未成年子女,所以《刑法》就處罰這樣的行為,並定有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責。

另外,就算是跟子女講好才讓他離開家裡,如果被誘拐者「未滿16歲」,還是會依法被認為是犯罪,也就是「準略誘罪」。法律上認為這個年齡的兒童或少年還沒有充分分辨事理的能力,所以即使行為人沒有違反被誘人的意願,依舊讓被誘拐的人脫離父母監督、離開家庭保護的話,還是要用刑罰來預防這樣的行為。

最後,要小心的是,就算父或母其中一方,也都可能觸犯略誘罪。如同前述,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方,原則上都享有親權,如果其中一方故意讓未成年子女脫離他方的監督,破壞他方享有的親權,也會觸犯略誘罪。

小心以愛之名的犯罪

以下分享兩則父母不慎觸犯略誘罪的案例:

小彤跟阿哲生下小凡,兩人分手後,協議平時由阿哲照顧小凡,小彤可以在週末來探望,之後多次探視卻遭阿哲拒絕,因此偷偷把小凡載走,斷絕跟阿哲聯絡。雖然小彤後來有讓小凡回到小哲身邊,但還是被法院判定違反略誘罪。

判決認為,小彤跟阿哲針對小凡的監護權已經達成協議,卻擅自把小凡藏起來,讓阿哲完全找不到小凡,侵害阿哲的親權,也對小凡有負面影響。不過,念在小彤是小凡的生母,如果判決把小彤關起來,反而會讓小凡缺乏母愛,而且小彤跟一般誘拐孩童的人蛇集團畢竟不同,是因為多次探視小凡被阿哲拒絕,太過思念兒子才犯罪。
為了讓小凡同時享有父母的關愛,不因大人世界的糾紛陷於親情撕裂的窘境,所以將小彤的刑度減輕到4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讓小彤可以免除牢獄之災。

編髮,綁髮,綁頭髮,辮子,女童,小孩,幼童,親子(圖/CFP)

▲大人不應該把子女視為自己的所有物,為了個人私欲卻讓未成年子女不能得到另一位爸爸或媽媽的親情。(圖/CFP)

另一件是發生在阿廖跟小蓉身上。阿廖跟小蓉婚後共同育有幼子小莊,某天發生爭執,阿廖未經小蓉的同意,就把小莊從家裡帶走,也不讓小蓉知道小莊的去向,心急如焚的小蓉只好報警處理。

法院認為,阿廖跟小蓉是小莊的父母,在法律上都同樣享有親權,阿廖將年僅不到1歲的小莊帶走,已剝奪小蓉行使親權的權利,雖然沒有對小莊施以強暴、脅迫方法,但年幼的小莊沒有任何自主識別能力,所以在法律上還是會被當作「略誘」的行為。審理期間,阿廖跟小蓉達成和解,對於之後怎麼照顧小莊也有了共識,最後判決阿廖6個月的有期徒刑,並緩刑2年。

愛孩子不等於獨占

從上面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見爸媽的「搶小孩大戰」,不僅妨害另一方行使親權,也剝奪了小孩跟爸爸或媽媽相處的機會。每位子女都應享有完整父愛和母愛的權利,大人不應該把子女視為自己的所有物,為了個人私欲卻讓未成年子女不能得到另一位爸爸或媽媽的親情,這也是《刑法》略誘罪所要保護的目標。

回到前面的新聞案例就可以理解:身為阿嬤,看見小孫女打針、吃藥,辛苦對抗疾病的模樣,會有多心疼,但孫女畢竟還是需要父母的照顧與陪伴,縱使阿嬤立意良善,卻有觸法疑慮。儘管不滿子女照顧孫女的方式,但長輩仍需尊重「法律上享有親權」的女兒和女婿;對孫女的關愛再多,仍不能直接取代家長的角色,自己決定怎麼治療她的疾病,甚至擅自把她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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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話文運動●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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