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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少女性交自拍還傳訊恐嚇「妳死定了」 20歲男廁所、農舍留跡

▲劉男誘未成年少女性交拍裸照及自慰影片。(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劉男誘未成年少女性交拍裸照及自慰影片。(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20歲劉姓男子曾在農舍、廢棄小屋及身障廁所內,對1名少女3度性交得逞,去年又結交另一名國二女(化名小晴),2人認識不到幾天就發生性關係,還要求女孩拍裸照及摸下體影片給他觀覽,被小晴母得知後報警,劉男知道整件事曝光,不斷傳Line恐嚇少女「你死定了、我會再把影片傳出去」。

劉男曾於2019年間,透過臉書與1名少女認識,雙方並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同年8月25日、27日及29日在彰化溪州一農舍、南投某廢棄小屋及身障廁內,三次性交得逞,有一天少女母察看她手機,看到2人對話記錄提及懷孕而報警處理,遭判刑10月、緩刑3年。

劉男並沒有因為被判刑而改變,今年1月再用同樣手法,透過臉書認識小晴進而交往,並在小晴家發生3次性關係,期間劉男多次要求她拍攝裸照與自慰影片,供他觀賞,縱使小晴無意拍攝拒絕,但仍認為與劉男之間仍有感情,直到今年5月間小晴母親發現向北斗警方報案,劉男得知後竟向小晴恐嚇「我會把影片傳出去」、「你死定了」等語,讓少女心生畏懼,劉男也被彰化檢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

彰化地院法官審酌,劉男不思悔改,為滿足一以私慾,竟引誘14歲少女,案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但考量並未散布猥褻影音,判處劉男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交罪,共3罪各處7月、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處1年8月,並沒收手機、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合併應執行2年8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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