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竊盜排擠辦案資源 劍青檢改推修法:擴大現行犯不予解送範圍

▲▼檢察官內勤法治與實務研討會,與會者合照。(圖/劍青檢改提供)

▲檢察官內勤法治與實務研討會中,檢察官與立委均建議推動修法,擴大現行犯不予解送範圍。(圖/劍青檢改提供)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刑事訴訟法》規定,現行犯逮捕後,應即解送檢察官,只有法定刑1年以下之罪者,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但是現行酒駕、施用毒品、超商竊盜等刑案,都是超過門檻的須解送案件,每天花費大量偵辦人力物力,排擠重大刑案的偵查資源與時間,劍青檢改周末舉行研討會,建議司法院修法,擴大不與解送範圍,高檢署與法務部官員都表示支持相關修法。

▲▼檢察官內勤法治與實務研討會,各國現行犯逮捕流程對照。(圖/劍青檢改提供)

▲各國現行犯逮捕流程對照。(圖/劍青檢改提供)

台中地檢署在2月份發生檢察官1次訊問4個酒駕人犯,開庭的檢察官被列重大缺失並報請考評不良好,引發一、二審內部爭議,檢改團體「劍青檢改」認為有必要檢討值班問題,因此在20日舉辦「檢察官內勤法治與實務研討會」,從實務上與德國、美國、日本比較檢討我國現行法律問題。

▲▼檢察官內勤法治與實務研討會,檢察總長江惠民。(圖/劍青檢改提供)

▲檢察總長江惠民。(圖/劍青檢改提供)

研討會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蕭永昌,以及新北檢檢察官姜長志、彰化地檢檢察官陳宗元報告,會議上聚焦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定刑一年以下之罪者,則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依現行實務,警察逮捕解送檢察官的案件,以酒駕(公共危險)、施用毒品及竊盜案比例最高,但酒駕罪法定刑已由過去1年以下徒刑,修法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施用毒品罪則為三年以下徒刑;尤其,許多超商竊盜案件,縱使竊取物價值僅100元,法定刑亦為五年以下徒刑,都必須解送,導致檢警花費大量資源在這類案件上,排擠了真正重大刑案要在24小時內處理的寶貴時間。

▲▼檢察官內勤法治與實務研討會,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圖/劍青檢改提供)

▲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圖/劍青檢改提供)

與會者建議,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例如修法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徒刑之案件,或者列舉特定輕罪案類來放寬,最終仍由當天內勤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警察解送輕罪人犯的耗損,也讓檢察官能專注於重大罪案現行犯的處理。

政大法律系楊雲驊教授指出,德國刑事訴訟法對於人身自由如此重大的侵害,要求法院的參與,無論是事前的羈捕令或現行犯逮捕後的審查,都是由法官來辦理,在我國卻完全沒有法官的介入,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應當檢討修正,現行犯應當送法院審查。

▲▼檢察官內勤法治與實務研討會,檢察官蕭永昌。(圖/劍青檢改提供)

▲檢察官蕭永昌。(圖/劍青檢改提供)

陳宗元檢察官則詳細介紹德國和美國的法制,現行犯逮捕也都是直接送請法院審查有無羈押必要,他也詳細澄清了這對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沒有影響,更與憲法第8條和大法官釋字第392號沒有關聯。

與會的3名立委都表態支持贊成修法,李貴敏認為檢察官工作如此繁重,允諾會協助向行政院主計總處爭取預算員額。蔡易餘以自己在家鄉所見的微罪案件為例,有些因為生計問題觸犯了輕微案件的老人家,在深夜被帶到地檢署後還不知道怎麼回家,可以考慮將輕罪和重罪分流不同處理。邱顯智委員也表示支持修法,如何將偵查資源做妥適分配,才能兼顧打擊犯罪和人權保障。

▲▼檢察官內勤法治與實務研討會,警大助理教授潘怡宏。(圖/劍青檢改提供)

▲檢察官陳宗元。(圖/劍青檢改提供)

前立委黃國昌律師更以自身承辦刑事案件的經驗,以及曾經親身夜宿院檢,看到晚上燈火通明,一樣繁忙,認為現在檢警工作負擔應該妥適調整,並強調重點不是在減輕工作負擔,而是在如此繁重的工作負擔之下,應該如何調配資源比重,放在更重大的刑事案件上,讓檢警能有效溯源,真正打擊犯罪首腦。

由於主責修正《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並未派人出席,新時代法律學社表示,司法院回函理由是立法院開議後工作繁忙,林達檢察官表示,連三位立法委員都到場來聽取意見了,這樣重大的修法議題,司法院怎麼會反而不來?到場的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則回應,基層檢察官工作辛勞,會持續進行改革,將資源有效配置,也支持相關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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