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隨時「限制港人離境」? 港修入境條例惹議

▲港府修訂入境條例惹議。(圖/CFP)

▲港府修訂入境條例惹議。(圖/CFP)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港府今年初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在修例後,可賦權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對此,港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表明港人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修例並無列明在什麼情況下,入境處處長才行使特殊權力,擔心權力變得不受制約。」

▲保安局稱港人出入境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圖/CFP)

▲保安局稱港人出入境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圖/CFP)

《香港01》報導,大律師公會認為,根據《基本法》31條,港人的出入境自由受到保障,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大律師公會提到,根據現有法例,已存在禁止離境的限制,包括涉及刑事罪行被捕、防止疫症傳播等,《港區國安法》第43條已列明當局有權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此番修例目的令外界難以理解,「修例並無列明在什麼情況下,入境處處長才行使特殊權力,擔心權力變得不受制約。」

▲港大律師公會批港府修訂入境條例,權力變得不受制約。(圖/CFP)

▲港大律師公會批港府修訂入境條例,權力變得不受制約。(圖/CFP)

對此,香港保安局強調,《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加入賦權保安局局長就運輸工具提供乘客資料訂立規例的條文,旨在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的國際責任。

保安局指出,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第31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的《人權法案》第八(二)條保障,「擬議預報系統的目的是要求來港而非離港的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政府會確保系統的運作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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