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軍校生權益 立院初審通過:軍事訓練時數可折抵兵役

海軍敦睦支隊國內環島航訓開訓典禮,全體參訓官兵與軍校應屆畢業生以高昂士氣展現壯盛軍容。(圖/翻攝自國防部發言人粉絲專頁,青年日報吳柏毅攝影)

海軍敦睦支隊國內環島航訓開訓典禮,全體參訓官兵與軍校應屆畢業生以高昂士氣展現壯盛軍容。(圖/翻攝自國防部發言人粉絲專頁,青年日報吳柏毅攝影)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4日上午初審通過「兵役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完成軍事訓練的軍事院校學生,也納入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期的範圍。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等多位立委提案,兵役法於民國100年修法於第16條增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期的相關規定;不過,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並非屬教育部所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學生於在學期間所受的軍事訓練,無法適用於現行兵役法的役期折抵規定。

因此,根據提案內容指出,修正「兵役法」第16條條文,納入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亦得折減役期,以保障軍事院校學生權益。

對於現行軍事訓練役役期為16周,而軍事院校學生在學期間,須接受8周入伍訓,以及10周的軍事訓練,就總時數而言已逾前開長度,且所受的訓練應與軍事訓練役相當,若不允其折抵軍事訓練役役期,恐有重複訓練之虞。

因此,該項修法特別增訂第16條第5項,針對軍事院校學生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納入折減役期的範圍。

由於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因此增訂第6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的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等事項,則授權給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及內政部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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