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屢傳不到!調查官「陪同」高志鵬 16:00上囚車押赴北監

記者林裕豐、楊佩琪/台北報導

民進黨前立委高志鵬涉收取業者50萬元政治獻金,最高法院將他依圖利罪判刑4年6個月。原由台北地檢署簽發傳票,但高志鵬未到,又由新北地檢署發出傳票,規定1月10日上午10點報到,但高志鵬依舊未到。根據了解,新北地檢署已簽發拘票,但調查官致電高志鵬,最後決定在調查官陪同下,由三重住處前往新北地檢署,預計下午4點多坐上囚車前往台北監獄。

▲▼高志鵬回應貪汙案。(圖/記者李毓康攝)

▲高志鵬2次未赴地檢署報到發監,由調查局人員陪同前往新北地檢署。(圖/資料照)

判決定讞,南投地檢署囑託台北地檢署、新北地檢署代為執行發監,第一次原定1月4日上午10點,但高志鵬在前一晚向北檢遞狀聲請暫緩執行,最後南投地檢駁回,另改由新北地檢發出傳票,通知改期1月10日上午報到。只是直到中午,高志鵬依舊未現身,並表示已再度聲請暫緩至15日報到。

不過新北地檢署表示,若人再不到,將視情況拘提。根據高志鵬的友人透露,聲請延緩最主要的理由,是因高齡80多歲的母親原都由高志鵬就近照顧,因此正忙著安排母親的新住處,以及改由親友照顧的相關事宜,另包括立法院工作也需交接。

此案發生於2006年,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打算續租台中市旱新段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國產局不同意,該公司合夥人陳男,委請高志鵬當時的國會助理姚糧鈿,託高志鵬向國產局遊說,並利用立法委員之職權機會及身分請託關說。

另東豐閣公司人員交付200萬元給姚男,姚男吞下100萬元償還自己債務,另外50萬元挪作己用,而後高志鵬參加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急需現金,姚男以「南投阿德」的名義,將50萬元交給高志鵬的另名國會助理,並告知高志鵬。

一審高志鵬被依貪汙罪判刑5年6月、二審判決無罪、更一審判刑7年6月,到了2016年間的更二審,改判決4年6月。案經再上訴後,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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