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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國民黨台南市黨產 國民黨籲:別投標

▲台南地院民事執行處將於9月4日上午公開拍賣國民黨台南市黨部及新營區黨部辦公室,國民黨籲各界不要投標。(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院民事執行處將於9月4日上午公開拍賣國民黨台南市黨部及新營區黨部辦公室,國民黨籲各界不要投標。(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民事執行處將於9月4日上午公開拍賣國民黨台南市黨部及新營區黨部辦公室,國民黨台南市黨部呼籲各界不應投標助紂為虐,以免日後增生無謂法律糾紛。

國民黨台南市黨部指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業經監察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有違憲情事,均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另107年8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投及欣裕台公司,遭不當會認定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行政處分其撤銷之訴訟案,應於大法官會議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為合乎程序,裁定黨產會抗告駁回。

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之意見略以:政黨財產移轉、禁止等事項,影響政黨存續重大,屬憲法保留事項,而黨產條例僅具「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以黨產會為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和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和正當法律程序。

另其裁定也說明,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關於「政黨」的定義,是針對特定政黨、也就是國民黨立法,未具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又追溯處理國民黨自70多年以前的財產,有違平等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同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的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悉意義以遵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23條之規定,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國民黨均認為黨產條例違憲事證亟為明確。

國民黨台南市黨部指出因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不當之行政處分,導致國民黨財務困難,迫於106年2月1日大量解僱719位員工,且經台北市勞動局7次協商確定,國民黨尚需支付9億7035萬6242元,且經台北地方法院核定,而國民黨擬以中投公司104年、105年股利及欣裕台公司減資款合計11.39億支付大解人員之資遣費用,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反不當黨產條例第9條之1之規定,刻意否定勞工資遣費為法定義務之事實,不同意國民黨依據黨產條例規定以股利及減資款支付勞工資遣費,罔顧勞工權益,並故意製造退休黨工與國民黨的對立,致使部分退休黨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國民黨之黨部辦公室,對此國民黨業已提出行政訴訟。

國民黨台南市黨部說,面對明確違法違憲鬥爭清算政黨之行為,國民黨將於釋憲及行政訴訟勝訴後,依法要求返還上述被拍賣之財產或要求損害賠償,且針對不當會委員違法處分及拍定人參與競拍之行為,國民黨未來也將提出相關訴訟,又目前拍賣之不動產本黨與第三人均訂有使用租賃合約,依「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未來拍得者一則不能使用,再則與承租人恐有合約糾紛,是在此呼籲各界勿助紂為虐,不應對此等辦公室拍賣進行投標,以免日後增生無謂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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