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遭叔叔性侵5年252次 少女泣訴:媽媽很愛他,他們開心就好

▲▼孩童,兒童,虐待,毆打,罵人,性侵,虐童,女童,小孩,小朋友,狼爪,色狼,。(圖/CFP)

▲7歲遭叔叔性侵5年252次,少女泣訴:媽媽很愛他、他們開心就好。(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一名少女7歲時就遭母親同居人性侵,而且時間長達了5年共計252次,直到少女升國2交男朋友全案才因此曝光,而且少女被性侵後還說,「媽媽很喜歡叔叔,只要我忍一忍,他們就可以開心。」稚嫩言語相當令人心疼。高等法院20日依252個「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嫌,判處陳男10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綜合媒體報導,少女7歲時就被母親同居人陳男性侵,而且陳男一邊與少女母親發生性關係,另外一邊伸手猥褻少女,當時少女害怕不敢反抗,陳男從此變本加厲視少女為性奴,買來了各種情趣用品性侵,並且每一週逼迫口交一次,強迫少女替他解決生理需求。

直到少女升上國二交了男朋友,初戀男友問她「是不是第一次?」讓她瞬間崩潰痛哭,說出自己被「叔叔」性侵長達5年,全案曝光之後陳男被告上法院。少女說當時不知道自己發生什麼事情,直到學校上了性教育課程後,她才發現自己是被性侵了,加上她當時也有告訴母親,但母親卻沒有反應,因此認為說「媽媽很喜歡叔叔,只要我忍一忍,他們就可以開心。」令人相當心疼。

桃園地院一審法官審理案情,依290項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嫌、2項猥褻罪嫌,重判陳男15年有期徒刑,但是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而在案發後已和陳男育有2子的少女母親也主動出庭證稱,少女指控陳男「伸手猥褻」部份並非事實,證詞明顯對陳男有利。

高等法院合議庭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將陳男2項猥褻罪改判無罪,另外根據陳男曾出國工作時間,推算陳男應該性侵少女252次並非290次。高等法院合議庭20日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嫌,判決陳男最重本刑10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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