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訂三讀通過加重虐殺動物刑責 藍委有意見拉下協商

▲立院三讀通過虐殺動物將加重刑責的修法條文。(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11日原訂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因國民黨立委孔文吉等人有異議,因此拉下協商,尚未通過。

現行《動保法》第25條規定,虐殺動物致死,可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 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三讀通過,將加重為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第25條之1新增加重刑責條文,若使用藥物、槍械使複數以上貓犬死亡,情節重大時,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而在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虐殺此法所管脊椎動物致死,刑責最高拉升至5年有期徒刑,而食用及持有犬貓成份的食品,未來也將開罰。

另外,過去曾發生飼主一邊開車、騎車一邊遛狗,導致寵物遭拖行甚至受傷,新法也增訂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希望大家回歸以步行方式遛狗。若違反上述要求,未達動物受傷狀況,將要求飼主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就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使動物受傷則立即開罰。

此案由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等人所提出,初審也已通過,但下午在院會處理時,因孔文吉等人有異議,因此拉下協商,並未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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