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南山人夀保險公司針對與所屬保險員發生勞資糾紛提起的「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大法官會議21日做出第740號釋憲文,認為保險業務員未必一體適用勞基法保障,需視個案而定,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見為認定依據。法界人士對此一釋憲文認為未來將不利於勞方追討退休金。
▲大法官針對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勞動契約成之條件及是否受勞基法保障,做出第740號釋憲文,書記處長李玉卿表示,是否適用勞基法需視個案而定。(圖/記者孫曜樟攝)
大法官第740號釋憲文緣起於,南山人壽與旗下保險業務員就勞基法給付退休金規定有爭議,在提起法律訴訟後,地院、高院民事庭判決保險業務員不屬勞基法保障,但在行政法院卻又判保險業務員屬勞基法保障範圍。雙方就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的勞動契約見解歧異,所以,南山人壽乃提起大法官釋憲。
解釋文指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的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解釋說,此釋憲文意旨為保險業務員和保險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基法的契約關係,須檢視業務員是否能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勞務給付方式,並自行負擔能否招攬到保險的業務風險,以及保險公司對保險業務員是否具有監督、考核、管理及懲罰處分權等方面來判定,因此保險業務員和保險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需「視個案」來認定。無法一體認定適用或不適用勞基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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