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婦人阿滿(化名)2023年12月間搭乘客運時,伸頭查看刷卡機是否成功刷卡,沒想到竟遭車門夾住18秒,導致受傷,事後與司機、客運業者鬧上法庭。嘉義地院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定雙方各有一半過失責任,最終裁定司機與業者應賠償阿滿4萬4515元,全案確定。

▲阿滿伸頭查看刷卡是否成功,卻遭車門夾頭18秒。(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滿2023年12月間搭乘某客運,當時她坐在車門旁邊的座位,由於第一次刷卡沒有聽到刷卡機的提示聲,她便從座位上伸頭查看並再刷一次,沒想到司機聽到刷卡機的嗶嗶聲竟立刻開門,導致她的頭頸部、肩膀及左手被車門夾傷。
阿滿表示,因為第一次刷卡沒有聽見刷卡機的嗶嗶聲,她才會伸頭並對準框框再刷一次,結果聽到嗶嗶聲僅1秒鐘,司機就把車門打開,導致她被夾住動彈不得,車上其他乘客嚇得大喊關門,司機卻沒有理會,整個過程大約18秒鐘。
阿滿事後向司機及客運公司提告求償,一審獲判賠償6萬2700元。全案上訴至二審,嘉義地院法官表示,經勘驗相關證據影像之後發現,司機是在車輛停止後才開啟車門,並非尚未停妥之前就打開,車上的車門迴轉處地板繪有黃色警示區,並以紅字標註「禁止站立」,只是車門與座位之間沒有阻隔設施,以防止乘客的身體進入車門迴轉的範圍。
法官指出,司機因未能注意到阿滿的身體暴露在警示區,開啟車門後導致乘客受傷;而阿滿應當能預料到車輛停止後可能會開啟車門,卻忽視警示區標語,將自己的身體暴露其中,顯然也有過失,同為肇事原因。
最終,法官認為此案雙方各有一半過失責任,所以裁定司機和客運公司應賠償阿滿4萬4515元較為適當,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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