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縣一名18歲高姓男子,去年深夜在女性友人住處強行性侵得逞,法院判刑1年8月。(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台東縣一名剛滿18歲不久的高姓男子,2024年深夜夜宿女性友人住處時,竟不顧對方明確反對,強行性侵得逞。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高男涉犯《刑法》強制性交罪,考量其年齡、犯後態度及與被害人和解等情狀,依刑法第59條減刑,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由於另有詐欺前科,不符緩刑要件,未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深夜夜宿友人家 不顧拍手拒絕仍硬上
判決指出,案發於民國2024年10月11日凌晨1時許,高男在女性友人「小惠」位於台東的租屋處休息時,竟基於強制性交犯意,趁機對小惠上下其手。即使小惠拍開他的手、出言明確表示拒絕,高男仍持續撫摸其大腿、下體,並強行褪去衣物、抓住雙手,以手指及性器官性侵得逞。
事後小惠身心受創報警,全案由警方報請台東地檢署偵辦起訴。法院審理時,高男對犯行坦承不諱,相關供述與小惠證詞、驗傷診斷書、通訊紀錄及鑑定資料相符,法官認定事證明確。
法官認定屬「強暴」 接續犯一次評價
法院指出,強制性交罪所稱的「強暴」,不以使被害人完全不能抗拒為必要,只要施以足以壓制反抗的暴力即可。高男在案中抓住小惠雙手、褪去衣物,已符合強暴要件;雖行為包含多個性侵動作,但屬於短時間內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依法以接續犯論處。
「錯誤期待」非藉口 仍衡量年齡與和解減刑
量刑部分,法官嚴正指出,高男無視小惠的性自主權,行為嚴重破壞彼此信任,也對被害人生活造成長期影響,小惠曾表示案發後「看到被告會害怕、不敢一個人待在家裡,甚至睡不著」。不過,法院也考量高男案發時甫滿18歲未久,行事較為衝動,且案發前深夜由小惠載返住處,「於性事上存有錯誤期待」,主觀惡性未達極端程度。
再加上高男全程認罪,並已在法院與小惠達成和解、表達賠償意願,若直接判處法定最低刑3年,恐有失比例原則,因此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
有詐欺前科 不符緩刑要件
法院進一步指出,高男另因詐欺案件,已於去年遭桃園地方法院判刑10月確定,依法不符緩刑宣告要件,因此僅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給予緩刑。法官也強調,性侵害案件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難以抹滅,判刑除懲戒行為人,也具有警示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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