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路討債持水果刀刺死台南前里長 兇嫌二審仍判18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20日宣示判決,郭哲宏殺人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林東良翻攝)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20日宣示判決,郭哲宏殺人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市學甲區震驚地方的前里長遭刺殺命案,二審結果出爐,台南高分院20日下午宣判,法官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裁定上訴駁回,全案維持原判有期徒刑18年,並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本案可上訴。

判決資料指出,2024年2月22日下午5時11分,被告郭哲宏騎乘機車,行經台南市學甲區南14鄉道新芳高分6電線桿前路口時,與曾任三慶里里長的被害人李坤明駕駛自用小貨車相遇。郭男認定李男積欠其債務,即示意對方停車並當場質問,郭男在對方否認後情緒失控,當場掏出預藏水果刀,朝坐在駕駛座內的李男連刺數刀。

李男左鎖骨上、左胸外側、左胸乳頭下方及左髖部外側均遭刺傷,並因股動脈遭割裂導致大量失血,雖緊急送往台南佳里奇美醫院搶救,仍於當晚8時31分宣告不治。

郭哲宏遭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5年,作案用水果刀沒收。郭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現場無人目擊刺殺過程、無直接DNA證據,並引用精神鑑定結果,質疑其是否具殺人直接或間接故意,並認量刑過重。

不過,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指出,原審已綜合採信法醫鑑定、監視器影像、車輛與車牌辨識資料、現場血跡與斷裂水果刀,以及多名目擊證人證詞,並與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坦承因債務糾紛持刀攻擊被害人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於案發時持刀行刺,並導致被害人死亡。

法官強調,被告刺擊力道猛烈,見被害人大量出血後未施以救助,反而迅速騎車離去,足認其主觀上具殺人確定犯意;即便無人親眼目擊刺殺瞬間,整體間接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明鏈,上訴所指均不足採。

至於量刑部分,合議庭指出,本案屬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刑度係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合議多數決定,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未逾法定刑度,亦無違反比例或罪責相當原則,二審自應尊重原審判斷。台南高分院最後認定,郭哲宏上訴無理由,裁定駁回;本案仍得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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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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