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蔡紹堅/台北報導
花蓮縣陸配村長鄧萬華因國籍問題被解職後提起訴願,獲花蓮縣府撤銷原處分,但內政部隨後表示將再度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法解職。對此,陸委會主委邱垂正表示,他們尊重並支持《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的立場,但對陸配朋友在台參政權的情況還是會去關懷協助,因此已多次到鄧村長家中協助、幫忙。
邱垂正20日上午接受電台節目訪問,他說,根據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即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參與公職有兩個路徑,一是應考試服公職,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有個排除條款,去中國大陸放棄國籍,放棄不了的話,拿到主管機關審認,能擔任非機敏性工作,「所以應考試服公職沒有問題,現在有問題的是擔任民選公職人員。」
邱垂正指出,擔任民選公職人員,適用的是《國籍法》解釋,不像任用公務人員有排除條款,《國籍法》的解釋因涉及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國民的忠誠義務,「陸委會尊重並支持《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的立場。」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圖/翻攝內政部)

不過,邱垂正也提到,對於陸配朋友在台灣的參政權有任何影響,陸委會還是會去關懷協助,「陸委會跟移民署也多次到鄧村長的家中,協助她、幫忙她,這也是我們重要的工作。」
主持人提問,由於兩岸的政治情況,對岸根本不承認中華民國,導致陸配無法申請放棄國籍證明,這不就等於剝奪了陸配擔任民選公職的資格與機會?
對此,邱垂正強調,《國籍法》的適用他們尊重內政部的解釋,內政部也說「這不是針對陸配朋友」,因為在國際間不允許放棄國籍的國家也蠻多的,包括阿根廷、厄瓜多、烏拉圭、摩洛哥。
邱垂正說,按規定必須要在就職前1年內放棄外國國籍,並在到職後1年內完成放棄,所以不放棄的話,最多只能擔任1年,「如果你沒辦法放棄,或者沒有放棄,就可能會失去公職,除非其他法律有規定。」
至於到底要不要修法,或有無其他解釋,邱垂正認為應尊重內政部的做法,「因為長期以來他們都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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