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打工被強吻2秒!少女常半夜驚嚇哭醒 色老闆二審重判4月

▲難過,哭,小孩,孩子,悲傷,生氣,流淚。(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彰化1名少女在市場當搬菜工讀生遭雇主強吻身心受創,雇主二審改判4月徒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在傳統市場打工的未滿18歲少女「小麗」(化名),在送貨途中慘遭雇主性騷擾,遭強吻2秒,一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60日,雇主犯後態度毫無悔意,更未求得其諒解,小麗至今仍夜夜驚醒哭泣,經檢方上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案件發生在去年(2024年)9月7日下午,當時小麗搭乘雇主老闆的小貨車前往員林市送貨。沒想到,老闆突然將車停靠在省道路邊,轉頭就問她「妳有沒有一點點喜歡我?」小麗當場明確回絕:「沒有!」

老闆竟無視拒絕,先是以手指多次戳碰其左手臂,接著更要求她「轉頭看著我的眼睛」。老闆竟趁其不備,迅速將頭湊上前強吻得逞,時間長達2秒。小麗在驚嚇中奮力推開,立刻下車報警。

一審時,法官認定老闆有罪,但僅判處拘役60日。檢察官認為刑罰過輕,不足以懲戒惡行,因此提起上訴,該起事件對小麗造成的巨大陰影。事發後變得極度敏感、容易哭泣,只要看到相關新聞,表現出極度不安,經常半夜突然驚醒哭泣,需要家人陪伴,心理創傷至今仍未平復,檢方提起上訴。

由於該名老闆犯後態度極差。在調解過程中,對案情避重就輕,未曾向小麗及其家人真誠道歉,更未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完全沒有展現悔意。相較於小麗一家所承受的痛苦,一審拘役60日判決「量刑過輕」,無法符合罪責相當的比例原則。

二審合議庭認定,被告身為雇主,明知小麗是未滿18歲的工讀生,身心發展尚未健全,卻為滿足私慾,利用業務權勢及單獨相處的機會進行性騷擾,行為應予嚴厲譴責,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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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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