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承認手寫「親親我」字條給人夫 正宮求償80萬僅獲賠5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妻控訴,丈夫阿強(化名)與女子小美(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僅做出牽手、親吻等親密行為,還互傳打情罵俏及性暗示的訊息,小美甚至手寫字條給阿強,內容包含「親愛的老公」、「記得抱抱我、親親我」等等,讓她無法接受,憤而決定提告求償80萬元。不過,台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僅判小美應賠償人妻5萬元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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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控訴丈夫阿強與小美發生婚外情。(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妻在判決書中主張,小美明知阿強已婚,仍與阿強做出牽手、擁抱、親吻、一同乘車等行為,兩人不僅互傳打情罵俏及性暗示訊息,互稱「老公、老婆」,甚至長期同居,小美還手寫字條給阿強,內容包含「親愛的老公」、「記得抱抱我、親親我」、「愛您哦」等等。

人妻表示,她和阿強自2024年7月起就沒有同住,阿強卻可以在半夜手持鑰匙進入小美的住所,直到隔天清晨才離開,上述行為顯然已經侵害到她的配偶權,因而決定對小美提告求償80萬元。

小美則辯稱,她確實寫過字條,也知道阿強已婚,但兩人沒有同居,也沒有做出任何親密舉動,2024年7、8月間她因為有搬家需求,所以請阿強來幫忙,當時阿強居無定所,才會在她家借住一晚,之後阿強就自行在外租屋居住了。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從小美寫給阿強的字條看來,兩人的互動確實超越一般朋友之間的社交行為範疇;但人妻主張兩人曾牽手、擁抱、親吻、一同乘車、互傳打情罵俏及性暗示訊息、長期同居的部分,經檢視相關證據影片,都無法證實他們有做出這些踰矩行為,最終僅判小美應賠償人妻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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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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