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撿到信用卡盜刷1003元 下場賠3萬元換緩刑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女子小花(化名)去年5月間在北部一間速食店撿到一張信用卡,卻沒有交給警方,還在2天之內盜刷9次,總計1003元。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考量到小花已經賠償失主3萬元並達成和解,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罰金3000元、拘役20日,均緩刑2年。

刷卡、卡債。(圖/CFP)

▲小花撿到信用卡,2天盜刷1003元,結果卻害自己慘賠3萬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花去年5月間在北部一間速食店撿到一張信用卡,她卻沒有交給店家處理,或是拿到警察機關辦理招領,反而將信用卡占為己有,並在2天之內盜刷9次,總金額為1003元。

後來失主發現信用卡遺失,報警處理之後,警方很快就循線找上小花。檢方認為,小花的行為涉犯刑法337條之侵占遺失物、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訊後依法將她起訴。

新北地院法官表示,小花貪圖一己私利,侵占他人遺失的信用卡,還盜刷卡片購買商品,行為確實不應該,考量到她已經坦承犯行,並賠償3萬元與失主達成和解,失主也同意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她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3日,另依詐欺取財罪判處她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均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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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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