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李姓男子騎機車載女友偷榴蓮蜜60公斤,園主的鄰地友人告知園主,調閱監視器始知被偷,報警查獲,依竊盜罪起訴,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他辯稱為了抓綠鬣蜥才撿拾掉落地上果實並帶回家,法院查出他前一次偷酪梨,依竊盜罪判拘役40天,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等於罰4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於民國112年9月23日上午,騎機車載載其不知情之張姓女友,行經屏東縣一處果園時,看到有榴槤蜜果實60斤(價值新臺幣3600元)落於地面無人看管;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前開果實,得手後搭載張姓女友離去。
嗣於同年10月3日園主經鄰地友人告知其果園遭人入侵,查閱監視器錄影內容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法院審理,查出李男先前以類似手法進入他人果園中,竊取酪梨經法院判刑確定,竟不知悔改,仍不以正當方法取得生活所需,因一時貪念,徒手竊取告訴人果園內之榴槤蜜果實,行竊手段雖屬平和,然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且於偵查中飾詞否認,辯稱誤以為掉落地上之水果可以撿拾,依竊盜罪判處拘役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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