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環保署高官「權勢性騷擾」成立 環境部:送考績會嚴懲

▲▼陳椒華召開「性騷慣犯年年考績甲等,環保署官官相護吃案」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委陳椒華公布環保署有性騷擾慣犯,環境部調查結果權勢性騷擾成立。(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前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李健育在職期間,遭控涉及性騷擾案件。環境部今(15日)指出,經過專案調查小組於10月上旬完成調查報告,依規定提報環境部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審查,經決議權勢性騷擾成立,並依調查報告建議應給予嚴厲懲戒,提送環境部考績委員會審議。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年7月指控環保署一級主管涉及性騷擾,並指控當時的署長張子敬失職包庇,甚至還吃案。當時環保署表示,共接到8件申訴案,有資料僅3件,已依規定成立申訴調查小組,將在期限內完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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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今天公布調查結果,指李健育在職期間,遭控涉及性騷擾案件,後來組成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今年8月22日配合組織調整,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由環境部接辦後續相關調查工作。而專案調查小組在10月上旬完成調查報告,依規定提報環境部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審查,經決議成立權勢性騷擾,並依調查報告建議應給予嚴厲懲戒,提送環境部考績委員會審議。

環境部進一步表示,李健育在事件發生後,已由環保署調離原工作環境,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李在調查期間提出書面辭職,環境部考量憲法所保障權益及社會各界觀感,為期毋枉毋縱,原擬視調查結果為准辭與否決定,但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規定,須在30日內決定期限屆滿時是否同意退休,但因調查結果尚未完成而無從決定,而依法在期滿次日則視為同意辭職。

環境部指出,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2項規定,對於其他原因離職公務員在任職期間行為,亦適用之。有關李前總隊長在職期間成立權勢性騷擾調查結果及後續處置建議,11月24日環境部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根據公務員懲戒法,將李健育移送監察院懲戒,並由環境部函送監察院審查。至於外界所指控環保署疑有包庇吃案情事,經環保署政風室行政調查結果,並無外界質疑包庇情事,相關調查報告並已由環保署函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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