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金爐成新空污抵換來源 擴大車輛汰舊換新與離島減量也納入

▲「金屏安」屏東縣環保金爐啟用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環境部通過將環保金爐等三項,作為空污抵換來源。圖為屏東縣環保金爐啟用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為加速老舊汽機車及焚燒紙錢空氣污染改善,並引入民間資源協助離島地區執行空污減量,環境部今(12日)正式發布空污排放抵換處理原則,將「環保金爐、離島減量及擴大車輛汰舊換新」等三項,新增為環評開發案三大空污抵換來源,藉此鼓勵開發單位彈性運用,抵減開發行為造成的空氣污染增量,減輕對環境衝擊。

環境部指出,現行空污抵換處理原則已提供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等抵換來源,提供環評開發單位與公私場所合作執行增量抵換機制,統計110年迄今,環境部審查之大型園區開發案件中,開發單位已規劃空污抵換措施之空污抵換量約為4365公噸,預期可減輕環評開發對空氣品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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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供開發單位更多元的空污增量抵換來源,環境部今天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新增「環保金爐、離島減量及擴大車輛汰舊換新」為三大空污抵換來源。

環境部說明,考量紙錢露天燃燒除造成污染,容易引起民眾陳情,環境部將協助環保金爐設置污染防制設施納入抵換來源;另新增開發單位於離島地區執行空污減量措施,可作為本島開發行為抵換來源;以及擴大老舊車輛汰舊換新適用抵換之車齡條件為10年以上(原為15年),並調整原車輛汰舊換新減量效益計算基準。

而為了增加開發單位執行空污增量抵換彈性,環境部提醒,本這次修正開發單位屬於法人、團體者,在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前,得先執行抵換措施,但取得空污減量效益應於10年內完成抵換,請開發單位要特別注意時效新規定,避免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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