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重複犯罪率高 基層檢建議:一發現人頭帳戶先行政罰緩

▲▼ 存摺示意  。(圖/記者劉昌松攝)

▲檢察官建議優先修法,以重金罰緩防堵民眾將個人帳戶出借或賣給詐騙集團使用。(示意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灣已成詐騙之島,中央機關三令五申要求打詐,但全國檢警光是追捕詐騙人頭帳戶就耗盡全力,偏偏提供銀行帳戶供詐團使用的人,隨時都能狡辯當初以為求職或貸款所需而被騙走帳本,免於幫助詐欺甚至洗錢的刑責追溯,為了從第一線就阻斷詐騙橫行,有資深檢察官建議,只要發現無正當理由就將帳戶交付他人者,立即以行政罰緩3萬或5萬的代價,才能有效遏止詐騙

全國大型地檢署都有專責的民生專組,包括囤積物資等重大民生犯罪外,現在最多的是詐騙集團溯源專案,而一般提供帳戶的人頭,以及取款車手的詐團周邊案件,已經多到得分散給其他黑金、毒品等專組來承辦。

資深民生組檢察官指出,無論非法集團使用何種詐騙手法,首先就是要取得被害人信任,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一車),然後才能層層轉匯到二車、三車進行洗錢,甚至直接轉入虛擬交易平台去購買泰達幣等虛擬貨幣躲避追查,因此每件人頭帳戶案件,都需要非常仔細的比對金流時間與額度,才能確認犯罪事實與時間,耗費人力成本相當高。

▲資料申請,公文,查閱,判斷,審判,指示,提告,法律。(圖/pakutaso)

▲檢警偵辦人頭帳戶需要比對很多金流細節,才能完成一件個案偵查。(示意圖/pakutaso)

台北地檢署就曾偵辦一起提供帳戶協助詐欺的案件,朱姓婦人2020年間在交友軟體認識自稱無國界醫師的陌生人,被騙了近3萬元轉入不知情的劉姓女子帳戶,劉女被法院判決無罪後,朱婦應該已經知道提供帳戶可能會被拿去當詐騙使用,卻仍在2022年間,把自己兒子的帳戶提供給網路上認識的「會計師」使用,害兒子捲入另一場詐騙案,檢察官因此將依幫助詐欺罪起訴朱婦。

以前述朱婦涉及的2件個案為例,司法警察接獲詐騙報案後,首先要追捕的嫌疑犯,就是帳戶提供者,偏偏過去有些法院會採信這些帳戶人頭的辯詞,認為這些嫌犯可能是單純社會經驗不足,以為求職需要先提供帳戶作為身家查證;或者為了借錢,先把帳戶提供給對方匯入足額金流,證明財力後才能向銀行貸款,所以判決被告無罪。

雖然檢警提升偵辦技巧,開始對這些帳戶人頭的辯詞進行反向查證,但詐騙集團技高一籌,看著司法書類的蒐證技巧逐漸演化,又開始想出製造通聯對話紀錄,用來證明這些人頭在「出借」帳戶前,有一再查證帳戶不會被拿做非法使用,甚至有些人可以拿出切結書,證明對方曾保證不會拿帳戶用來詐騙,使得向上追查詐團成員的機會越來越低。

▲檢察官建議發現疑似人頭帳戶的情形,就直接對開戶者處以高額罰緩才能從源頭嚇阻詐騙。(示意圖/資料照)

▲檢察官建議發現疑似人頭帳戶的情形,就直接對開戶者處以高額罰緩,才能從源頭嚇阻詐騙。(示意圖/資料照)

因此基層檢察官建議,未來在發現可能提供他人作為非法使用的帳戶時,應直接對開戶者處以行政罰緩3萬到30萬元,且可連續處罰,才能在刑事蒐證不易的情況下,以高額罰金避免人頭帳戶肆無忌憚。

不過日前行政院推出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中,考量到真正出賣帳戶的人,通常是低收入戶等弱勢民眾,若動輒處以罰金,可能過於苛責,且會浪費警政等人力資源,又無法確實收得罰緩,因此在出借帳戶部分,只在草案第15條之2規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修法只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另外,有檢察官提醒,除了自然人帳戶外,詐團為了提高轉帳效能,還會找人頭開公司,以假的交易資料等名目,提高公司帳戶單筆轉匯額度,這樣可以更快速洗錢,避免詐得的金錢太快遭凍結,假設人頭公司的帳戶曝光,就放著擺爛,丟給政府依法去進行清算解散人頭公司。

檢察官建議,經濟部對這種人頭公司也應有對應措施,譬如加強審核公司申登人背景、目的,營運計畫的可行性,或者更嚴格的控管公司登記資本,因為詐騙集團要的就是錢,通常拿出來資本額設立公司成功後,就會默默地又把資本給抽走,造成人頭公司實質上無營運無資金的詭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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