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村長候選人沒當選聲請重新計票 法院「1個理由」駁回

▲▼投票,投票箱,民間機構,選舉,選票,監票(圖/記者周宸亘攝)

▲屏東縣長治鄉德成村長選舉,出現兩名候選人得票相同的狀況(投票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劉人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長治鄉德成村長選舉,在11月26日開票後,1號候選人曾榮生與3號候選人蔡傳恭,兩人得票都是297票,之後進行同票抽籤,蔡傳恭抽中當選籤,曾榮生沒當選聲請重新計票,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法條規定的「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並未包含「村長選舉」,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屏東縣長治鄉德成村村長選舉投票,曾榮生為1號候選人,與3號候選人之得票數均為297票,開票當天因現場開票統計後,曾榮生認為發生將1號候選人之得票數由298票改為297票之疑義,故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聲請重新驗票。

▲▼             。(圖/翻攝中選會網站)

▲兩人得票都是297票,經抽籤後蔡傳恭當選。(圖/翻攝中選會網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

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曾榮生參與之選舉為屏東縣長治鄉德成村「村長選舉」投票,並非法條規定的「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故依法無從依據法條提出重新計票之聲請,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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