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遭約談選後才到案! 涉嫌買票...落選鄉代妻子遭聲押

▲▼苗栗地檢署查獲三義鄉吳姓民代表候選人涉嫌為自己現金賄選,候選人即便落選,選後仍繼續追查相關刑責。(圖/記者蔡文淵攝)

▲苗栗地檢署查獲三義鄉吳姓民代表候選人涉嫌為自己現金賄選,候選人即便落選,選後仍繼續追查相關刑責。(圖/記者蔡文淵攝)

記者蔡文淵/苗栗報導

苗栗三義鄉吳姓民代表候選人涉嫌以現金為自己賄選,苗檢24日傳喚吳姓候選人夫妻、2名樁腳及相關選民到案,候選人夫妻及1名樁腳延至選後28日才到案應訊,檢察官聲押候選人的彭姓妻子及1名樁腳,法院裁定分別以15萬元、10萬元交保,另一名樁腳2萬元交保,吳姓候選人及選民均請回。

張文傑檢察官指揮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偵辦苗栗縣三義鄉吳姓鄉民代表候選人與彭姓妻子,及、呂姓、邱姓2名樁腳涉嫌現金賄選案件,於11月24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發動搜索,並傳喚涉案4人及選民到案說明,其中吳姓候選人夫妻、呂姓樁腳於選後11月28日才到案應訊。

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候選人的彭姓妻子、呂姓樁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定以15萬元、10萬元交保;邱姓樁腳無羈押必要,准予交保2萬元;吳姓候選人及選民均請回。

據了解,涉及賄選的鄉民代表候選人是三義鄉第四選區,該選區應選2名代表,有3名候選人,這次選舉吳姓候選人並未當選。

苗栗地檢署表示,選後繼續會查緝現金賄選案件,使利用金錢影響選舉結果者確實負起其刑事責任。目前苗栗地檢署正盤點各當選人是否具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情事,若符合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要件者,將檢具事證於主管機關公告當選名單後30日內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起選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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