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在旁邊!男SUP落水溺斃妻怒求償910萬 業者無過失理由曝

▲▼SUP,水上活動,玩水。(圖/Unsplash)

▲戴姓男子前往花蓮崇德海域體驗SUP立槳活動,卻在途中不幸溺斃,其妻女怒對業者提告求償910萬餘元。(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Unsplash)

記者林冠吟/花蓮報導

一名戴姓男子2020年時帶著妻女前往花蓮崇德海域體驗SUP立槳活動,不料教練在登上立槳的過程中,不慎將坐在上方的戴男甩進水中,戴男落水後抓著SUP板邊緣準備游回岸,未料卻在途中因故溺斃。戴妻等人事後察覺,當天帶他們前往體驗的鄭姓教練竟沒有救生員執照,怒對業者提告求償。花蓮地院審理後,認定業者無過失,不過業者因未投保傷害險有責,判業者須賠償戴男妻女16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戴姓男子2020年10月,戴著妻女和親友一起前往花蓮新城崇德海域,體驗海上SUP立槳活動。一行人在鄭姓與林姓教練的帶領下,以2人一組的方式划槳出海,前往由多個SUP板所搭建的海中平台。幾人抵達沒多久後,戴男就表示想要回岸上休息,因此轉由鄭姓教練將戴男帶回岸上,不過鄭姓教練在換手途中,卻不慎將坐在SUP板上的戴男甩進海中,之後便讓戴男抓著SUP板,由鄭姓教練一路划向岸邊,未料戴男卻在途中因此溺水,緊急送醫後仍不幸宣告不治。

事後,戴男的妻女認為鄭姓教練身為水上活動教練無救生員執照、未善盡照護義務,使戴男落水後,不但未將戴男即時拉回SUP板上,又未攜帶無線電等通訊器材,導致救援延遲,只能將戴男帶回岸上救援,又因為在岸上實施錯誤之CPR,未即時清除戴男口中異物,進而導致戴男的死亡。

而戴男妻女更進一步發現,業者並未投保最低250萬元的傷害險,再進而導致戴男因故身亡後,無法請領保險金,怒對業者提告求償910萬餘元。

▼SUP。(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戴男妻女主張業者並未幫戴男投保250萬元的傷害險,其帶領教練更無救生員執照等情形來看,主張業者對於帶難之死有責。(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而戴男不幸亡故後,經檢警相驗後,確定戴男死因為溺水、液體食物殘渣梗呼吸道造成窒息、呼吸衰竭而死。

庭審時,業者也向法官辯稱,此次案件刑事過失致死部分已獲得不起訴確定,足以認定教練與戴男的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教練並無故意或過失,且本次事件並無法完全排除戴男因為自身疾病,導致突發溺水的可能性。

至於戴男妻女指控業者未投保傷害險等事,業者也強調,在本次事故發生前,他們早已投保200萬元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其餘附加保險應由參與者自行處理。

業者也說,當初在報名時就有提醒患有心血管疾病之人不要參加,在出發前亦有再三加強宣導,但戴男卻未告知;且戴男落水後,教練也有請戴男回到板子上,是戴男自己說要在水裡暫時休息一下,未料不久後便抽搐休克。

▲ 澳底漁港玩SUP立槳男遺體尋獲。(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業者主張在活動前就已向戴男等人宣導有心臟疾病不適合參加SUP立槳活動,但戴男與其同行之人卻隱瞞不宣。(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花蓮地院審理後指出,經查後發現戴男裝有心臟支架,每日均需服藥,且業者也確實有向戴男等人宣導有心臟疾病患者不要參加,卻未獲戴男或同行等人告知戴男有心臟疾病等狀況,直到戴男於出發後身體不適,亦未被告知。

法官表示,水上活動尤其是在開放水域之海洋進行活動,本身即有相當高之危險性,且在海上划船、操槳相當耗費體能,與一般走馬看花之休閒娛樂不可比擬,因此也是業者在活動前多次進行安全宣導之原因。

法官說,若參與者本身即有新冠動脈硬化疾病、曾接受支架植入手術,確實有可能因為體力不支而引起嘔吐或加速窒息,且海域上若發生突發狀況,無法如陸地上可立刻、隨時、隨地進行CPR,岸上人員如欲趕至現場,或海上人員欲回岸上,均需相當時間,參酌戴男等人並未告知業者自身身體狀況,亦難苛求業者有相應之預防或急救準備,認定業者並無過失

法官也表示,戴男不幸亡故後法醫也對其進行解剖,發現戴男生前有肥厚及擴大心肌病變與嚴重冠狀動脈硬化並狹窄,其死亡原因依序為水上活動、水上嘔吐、溺水液體食物殘渣哽住呼吸道、窒息呼吸衰竭加重死亡因素為新冠疾病。

法醫也對此指出,戴男心肌梗塞病變可因為水中活動體力增加或透支突發性溺水,間接加重心肌梗塞的嚴重性,故心冠疾病可視為引起水中嘔吐,或會加速、促進窒息死亡之歷程之可能性,從而認定業者對於戴男死亡有何可歸責事由。

不過業者經營水域休憩活動,提供帶客從事水上活動服務,依歸定須為戴男投保最低250萬元的傷害險,但此次業者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而未對戴男投保傷害險等情形來看,確實有責,判業者須賠償戴男妻女16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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