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交委會修法通過「衛星頻道內容錯誤需10日內更正」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NCC主委陳耀祥 立委陳椒華質詢 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 NCC主委陳耀祥14日出席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4日審議通過林俊憲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對於衛星頻道內容若有錯誤,應於收到要求10日內完成更正。

該條文文字內容原為「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修正後改為,「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本修正獲朝野立委、NCC共識,可提報院會,不需再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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