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憂個資外流 文化部限制台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資料傳輸」

▲▼《蘋果日報》謠傳人事變動,將結清年資改簽約制變相裁員。(圖/資料照)

▲文化部發函台灣蘋果日報,函令限制「不得跨境資料傳輸」。(圖/資料照)

記者林育綾/綜合報導
 
針對香港法院指派清算(盤)人處理台灣蘋果日報相關資產一事,有民間團體擔心台灣蘋果日報與壹週刊檔案若一併遭到點交,可能造成採訪個資外洩,文化部今(20)日對此表示,已函令限制「不得跨境資料傳輸」。

文化部表示,早在報載香港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清算台灣蘋果日報申請之時,多次召開會議就各法規面向密切討論,同時去函台灣蘋果日報表達文化部願意全力協助之意,以及函請國發會就《個人資料保護法》提供法律解釋,經嚴謹審慎考量新聞自由價值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平衡與界線後,且參酌民間團體陳情及建議,文化部提出以下回應及方案,並正式發函台灣蘋果日報:
 
一、香港《蘋果日報》今年6月因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公司資產遭凍結以致被迫停刊,此舉明顯是政治事件,而非公司經營不善,更顯現香港國安法嚴重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迫害普世人權價值。台灣作為一主權獨立國家,依據我國《港澳條例》42條及《民事訴訟法》402條規定,香港法院的裁判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並無效力。亦即指定清算(盤)人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且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台灣蘋果日報依法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盤)人的任何指令及要求。
 
二、中國政府對於言論自由及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善舉世皆知,同時,慣常運用個資進行分化、打擊及報復,從香港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至記者被拘捕判刑、公司資產遭凍結致被迫停刊,皆是台灣蘋果日報的前車之鑑。因此,為保護國家利益及台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資的所有當事人權益,文化部依我國《個資法》第21條規定,限制台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
 
三、為積極維護台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人資料的當事人權益,文化部將請蘋果日報依據《個資法》第11條規定,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後銷毀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相關申請程序若需建立平台或其他衍生費用,文化部將予以協助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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