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民法規定「夫婦需同姓」遭申訴 最高法院認定不違憲!

▲夫妻,夫婦,戀人,情侶,家庭主婦。(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日本民法與戶籍法規定,夫妻婚後必須同姓。(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王佩翊/編譯

日本民法規定,夫妻結婚後將會以其中一方的姓氏來稱呼兩人,且在遞交結婚申請書時需載明是要採取哪一方的姓氏。然而2018年有3對擁有事實婚姻的夫妻在辦理登記時,於申請書上表明婚後要「分別以各自的姓氏稱呼」,因此婚姻登記未能被受理,進而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訴,但遭到駁回。最高法院23日在特別抗告審判中認定,規定「夫妻別姓」的民法與戶籍法並不違反憲法主張的「法律之下平等」與「婚姻自由」,認定合憲。

根據《每日新聞》、《日本經濟新聞》報導,日本民法第750條規定「夫妻結婚後應以丈夫或是妻子的姓氏稱呼」,戶籍法第74條則規定婚姻申請書上應記載「稱呼夫妻的姓氏」,也就是所謂的夫妻同姓制度。然而東京就有3對擁有事實婚姻的夫妻2018年遞交婚姻申請書,並在婚姻申請書上註明要分別以夫妻各自的姓氏稱呼,卻被認為不符規定,因此不被受理。

3對夫妻分別向東京家事法院與東京家事法院立川分院主張,要求「夫妻同姓」的規定等同於將想要不同姓氏的夫妻排除於法律婚姻之外,違反憲法第14條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與第24條婚姻自由,但家事法院仍然認為夫妻同姓的規定合憲,因此駁回申訴,隨後也獲得東京高等法院支持。

因此一行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別抗告。但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23日在這3件家事審判的特別抗告審中,認定要求夫妻同姓的民法與戶籍法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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