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贓車開槍擊斃16歲少年 道歉但家屬不理判5月定讞

▲槍手槍殺殺手。(圖/視覺中國)

▲員警查贓車開槍,不慎打死16歲少年,遭判刑5月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2016年1月攔捕贓車遭拒,因此朝贓車開槍,卻不慎造成副駕駛座的16歲徐姓少年爆頭身亡。員警一審遭判刑5月,上訴二審期間,員警認罪並當庭向家屬道歉,但家屬不接受道歉,二審仍依「過失致人於死」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檢方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7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2016年1月22日,職校的田姓中輟生凌晨偷開母親同居人的車輛,搭載同校的16歲徐姓少年與另名少女夜遊。一行人開車來到草湳派出所的轄區,劉員與另2名同事駕車巡邏時,發現車輛已經被報案為贓車,因此示意要求中輟生停車。但中輟生卻加速逃逸,與警車在市區中追逐。

2車在市區狂飆,40分鐘後田男在楊梅區文化街上打燈靠右停車,警車隨後跟著停車,劉員下車查看。這時田男的車輛突然向前滑動,劉員為免對方逃脫,立刻拔槍擊發。子彈從右後車窗貫入坐在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少年送醫急救5天後仍傷重不治。家屬認為警方用槍不當,提出告訴,檢方依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劉員確實用槍不當,逾越必要性,判刑5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劉員認罪並當庭向家屬道歉,但家屬不接受道歉。二審仍認定劉員有罪,但因修法關係,改依照「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檢方不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27日駁回上訴定讞。另外民事賠償部分,桃園地院判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警局共應賠償少年母親148萬元,目前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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