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玻璃、鋼釘封門 國民黨杯葛陳菊人事案僅賠41萬

▲▼立法院臨時會表決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案,國民黨立委進入議院內高喊審查無效,推倒票匭圈票處並撕毀選票。(圖/記者李毓康攝)

▲國民黨日前反對陳菊人事案大鬧議場,需賠償41萬修繕費。(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日前為抗議監察院長陳菊的人事案,佔領有文資身分「歷史建築」立法院議場,還打破玻璃、鋼釘封門、噴漆等;但立法院屬歷史建物,破壞行徑可依《文資法》第28、106條開罰,最高可處30萬至200萬元罰鍰。北市文化局11日邀集文資委員召開諮詢會,並找來國民黨黨團、立法院總務處說明;最後因破壞物件不屬歷史建築附屬設施,決議不開罰,但國民黨團仍需支付41萬元修繕費用。

今出席人有文資委員劉淑音、薛琴、劉宗德、詹添全,國民黨團總召林為洲,立法院總務處派秘書。文化局副局長田瑋會後受訪表示,國民黨6月28日破壞主席台、地毯、皮門、窗簾、椅子、麥克風系統等;7月15日破壞玻璃、窗簾、主席台、擴音設備、計時器,2次合計約41萬元。立院總務處9月7日已向國民黨團索賠,林為洲也說會支付。

田瑋指出,最主要的問題還是《文資法》第106條,是否損及歷史建築,林為洲主張沒有損及建物本體,立院總務處則說這次國民黨團破壞得較嚴重。至於為何不循文資法,先向上呈報核准後再修復?總務處則說認為國民黨團損壞的是「設備」,而非建物設施;對此,田瑋坦言,確實比較難界定。

儘管因遊走法律邊緣而未滿足開罰條件,但文資委員在會中仍表達不滿,質疑立委身為民意代表卻還遊走在法律邊緣,「對於文資的態度非常不好」,建議文化局和立院總務處在結案後,即刻修改維護辦法,確認立法院中哪些屬於設施、設備,應該嚴格執法、下不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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