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ODA業務受託開回原廠…國道狂飆時速172公里 車主吃罰單又被扣照3個月

▲▼國道,高速公路,車流,服務區。(圖/高公局提供)

▲ 2019年9月家人委託林姓男業務員將車由基隆開回SKODA原廠保養,林男超速高達62公里,遭警方拍照取締,該輛SKODA汽車吊照3個月。(圖/與本案無關/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魏姓車主擁有一輛SKODA汽車,因長期在新加坡工作,也未持有台灣駕照,2019年9月家人委託林姓男業務員將車由基隆開回SKODA原廠保養,林男以時速172公里,超過標準速限的110公里,遭警方拍照取締,該輛SKODA汽車吊照3個月,魏男認為車子是林男所開的,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經審理法官駁回。

法官認為,警察向車主開單依法有據,車主的損害應另依法向業務員索賠。

魏姓車主表示,該輛SKODA汽車在國道三號速限110公里之南向142公里處,被雷達測速拍到172公里,違規是林男所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之對象為駕駛人,並非車輛所有人,聲明撤銷原處分。

經基隆地院審理認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違規,裁處車主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2019年9月26日2時52分,在國道三號南下142.9公里處,被雷達測速拍到172公里,查獲是魏姓車主所有的汽車,故而裁處汽車吊照3個月無誤駁回。

監理單位說明,國道警方依法設置在國道三號公路南向142.2公里處雷達測速器,該SKODA汽車測速為172公里、速限110公里、超速62公里,超速違規屬實,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本條項規定係處罰車主。

判決書指出,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並未限應為同一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針對違規情節較為嚴重之行為,對汽車所有人另加以處罰,藉以排除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風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或「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除處罰駕駛人(行為人)外,並應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原告應該要與該業務員私下討論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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