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通姦除罪化看法 謝銘洋:用民事處理就好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全院委員會 謝銘洋 立委曾銘宗 王育敏 費鴻泰。(圖/記者屠惠剛攝)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26日舉行全體委員會,繼續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呂太郎人事同意權案。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詢問謝銘洋關於「通姦除罪化」之看法,謝銘洋表示,通姦應該用民事處理就好,除非大法官認定刑法第239條違憲,否則可能還是要透過立法方式才能將通姦除罪化。

尤美女指出,早年通姦罪美其名是在保護女性,立法目的在於維繫婚姻和諧與家庭制度,但原本應該是要保護女性的法律,最後被判刑的女性卻多於男性,高達52%被判刑者為女性,男性只有47%。尤美女質疑,通姦罪立法行之多年,不但沒有達到嚇阻作用,反而越來越普及,根本沒辦法達到形式上的嚇阻,詢問謝銘洋對此看法。

對此,謝銘洋表示,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若是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相姦人,這部分是否違憲正在申請釋憲中,他在此不適合回答。不過他說,從立法角度來看,通姦確實違背婚姻承諾,也破壞家庭和諧,也構成民法上對配偶權的侵害,確實應該要受到非難。只是非難有很多做法,很多先進國中多是用民法手段來處理,包括高額的損害或精神賠償。

謝銘洋認為,刑法上的處理最後多事處罰到第三者,因此認為刑罰應盡量不要涉入私域的家庭問題,「這些問題讓他們用民事處理就好」,除非大法官認定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確實違憲,不然可能還是需要用立法方式把通姦罪除罪化,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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