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家驚見女友床戰舊愛 他殺死情敵前「抽菸2分鐘」多判7年徒刑

▲▼ 家暴,暴力,瘀青。(圖/CFP)

▲新竹謝姓男子撞見女友床戰舊愛,憤而出手毆打,最後殺死情敵遭重判13年。此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縣謝姓男子2016年晚間返回家中,竟當場撞見女友與前男友在床上激戰。謝男與情敵口角,雙方動刀大打出手,謝男持刀刺死對方。一審將他重判13年,二審改輕判有期徒刑5年10月,更審又重判13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從事裝潢的謝男與失業的賈姓女友在新竹縣湖口鄉同居2年多。案發於2016年8月底晚間10點多,謝男返回同居住處,竟在門口就聽見男女交歡的聲音,開門一看,發現女友正與前男友杜姓男子激戰。謝男怒不可遏,大喝「我給你5分鐘穿衣服穿褲子」後,隨即走出門外抽菸等候。

2分鐘後,謝男抽完菸走回家中,妒火中燒,出手毆打女友,一旁的杜男已經穿上褲子,竟挑釁回說:「賈女是我的人」、「你不用再打她了,你打她幹嘛,你不要還我」2人發生口角,大打出手。混亂中,謝男取出家中的尖刀,朝杜男腹部一刀刺入,杜男送醫後不治。至於謝男則是殺人後,委請朋友報警自首。檢方依殺人罪對他提起公訴。

一審依殺人罪將謝男重判有期徒刑13年。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謝男構成「義憤殺人罪」,另外高院也認為謝男符合自首要件,因此改輕判5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認為謝男離開現場、抽完菸後才返回,不構成「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又改認定謝男犯普通殺人罪,仍重判13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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