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刑事鑑定大進步 測謊不得作為證據

▲測謊,測謊機。(圖/視覺中國CFP)

▲受測者的生理變化和有無說謊之間,並無法認為具有當然的關聯性。因此,司法院的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明示,測謊的結果不能作為證據。(圖/視覺中國CFP)

相較於原來爭議不斷的《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司法院在2019年2月20日舉辦的「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草案)」公聽會,提出了明顯進步的條文。

鑑定是刑事訴訟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鑑定條文應規定不同領域的專家意見要怎麼進入法院,法院應該要用什麼樣的標準來看待專家所提出的鑑定報告或證言,但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此的規定卻非常簡陋,以致於很多不能算是科學或是欠缺依據的證據,都可以進入法院,並用以判決被告有罪,許多冤錯案件也因此而生。

草案條文大幅調整《刑事訴訟法》原來的鑑定制度,將本來只有法官及檢察官可以囑託專家或機關進行鑑定的不公平現象,調整為被告也可以自行委任專家進行鑑定。這也就是說,依草案的規定,被告如果認為其案件有需要專家進行鑑定的事項,也可以自行委託專家進行鑑定,並讓專家到庭作證,說明鑑定過程、方法、理由及結果等。

除此之外,草案參考了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規定,要求鑑定人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且建立了有效的鑑定報告應具備的標準,以確保鑑定的品質及其程序事項;這部分內容包括鑑定人所具有的專業能力應有助於事實的認定,且鑑定必須以足夠的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並依據可靠的原理和方法,可靠的適用於鑑定事項等標準。

另一方面,草案更要求鑑定人原則上應到庭接受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一改過去鑑定人可以躲在書面報告之後,拒絕接受檢、辯檢驗及挑戰鑑定報告或其專家證言的正確性及可信性。而且,除了審判程序的交互詰問外,草案也賦與被告可以在偵查程序中,針對檢察官所進行的鑑定有表示意見的機會,讓有利於被告的事項,也可能在偵查程序中的鑑定被注意到。

關於鑑定制度的調整,這次的草案還有另一個值得大力讚許的亮點,就是直接明示測謊的結果不得作為證據。

正如一般所知,測謊是以儀器測量並記錄受測者在回答問題時的血壓、脈搏、呼吸及膚電等生理變化,判斷受測者的回答是否為真。這樣的判斷是建立在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的原理。但是,先不論說謊是否當然會產生上述的心理波動,人的生理變化也受到許多其他外在因素的影響,例如疾病、個性、情緒、飲酒、服藥等,都會造成不同的生理反應。因此,縱使現今的測謊程序設計,會藉由對受測者進行測前及測後會談的方式,避免其他外在因素的干擾,但實際上並沒有辦法完全排除其他外在因素的影響;也就是說,受測者的生理變化和有無說謊之間,並無法認為具有當然的關聯性。

由此可知,測謊本身就存在相當的不確定性,再加上測謊又無法重現施測的過程及結果,根本無從事後檢驗其正確與否。如果讓這樣的證據作為認為被告有罪的證據,造成冤錯的風險恐怕難以衡量,因此,司法院直接明示測謊的結果不得作為證據,確實值得大力讚揚。

草案就鑑定法制的結構調整值得稱許,不過,目前在整體設計上,似乎還缺了「證據保管連續」和「證據遺失」的規範。為了讓法制更加完善,司法院應該認真思考這兩個部分的制度設計,不要讓進步的法律有所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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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律師●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twcdaa.org。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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