淯薪托嬰恐觸刑法286條 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法律要制裁虐童者

▲▼托育中心,施暴主任受訪。(圖/東森新聞)

▲施暴主任受訪。(圖/東森新聞)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永和淯薪托嬰中心涉嫌虐童,不但持木製鍋鏟重打嬰幼兒腳底板,還將幼童塞入櫃子中,面對記者詢問時,又強硬回擊「不然你想怎樣?」供稱是情緒失控,不是施暴,引來網友怒火。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10日指出,「我們不想怎樣,但孩童人權要保護」,此事可能構成刑法286條,要求新北地檢署立即啟動偵查作為。

新北市議員張維倩日前接獲家長陳情,揭露淯薪托嬰中心施暴內幕。張維倩表示,許多家長都是因為此托嬰中心裝有監視器APP,能讓家長安心看到中心內部的情況,才選擇送小孩到到永和這家托育中心,沒想到花費2萬2千元的托育費用,換來的竟是幼童惡夢的開始。

▲▼新北托嬰中心涉虐童,遭民眾丟雞蛋。(圖/記者林煒傑翻攝)

▲新北托嬰中心涉虐童,遭民眾丟雞蛋。(圖/記者林煒傑翻攝)

受施暴的幼童上學出現嚴重畏懼,讓家長驚覺不對勁。陳情的爸爸哽咽表示,想向園方索取不當管教的相關影片,但他們使用推託戰術,一直不願意給,就算給了也是毫無相關的影片,所幸在朋友輾轉幫助之下,才知道原來這間托嬰中心都在對幼童施暴,不管是剛剛畫面上的塞櫃子,或是拿鍋鏟狂打腳底板,這些都在恐怖的托嬰中心中時常上演。

據了解,施暴者其中一位是中心的主任,目前已經離職。事件爆發後她面對媒體似乎毫無抱歉的態度,甚至還說,「是情緒失控,不是施暴。」當記者追問,居然還回答,「我都道歉了,不然還想要怎樣?」引起網友怒火,甚至還有民眾去現場丟雞蛋抗議。

▲▼新北托嬰中心涉虐童,被民眾噴漆「大紅惡」。(圖/記者林煒傑攝)

▲新北托嬰中心涉虐童,被民眾噴漆「大紅惡」。(圖/記者林煒傑攝)

「我們不想怎樣,但孩童人權要保護,法律要制裁虐童者!」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10日發出聲明,該協會發言人謝宜斌表示,這起讓人既氣憤又心痛的虐嬰事件,引發大眾質疑,是不是沒有單純為處罰「凌虐」的法律存在?執法人員是不是該多管管這些不尊重幼童人權,任意施以凌虐的不法行為?

謝宜斌說,其實依據家長提出的影像資料,明顯看出托育員用力劇烈搖晃幼童、用硬器木杓打腳底板,更當著所有小朋友面前,將這位幼童強塞進櫃子裡。雖然昨天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已對托嬰中心業者開罰30萬元並勒令立即停辦,也對托育人員各裁罰14萬元,但這樣連續不斷的對僅學齡前孩童施以難忍受之施暴行為,應已有妨害幼童身心的健全,可能構成刑法286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遊戲,小孩,公園玩樂,幼兒。(圖/記者季相儒攝)

▲示意圖,非文中當事人。(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

謝宜斌提到,另依刑法第287條規定,凌虐16歲以下孩童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偵查機關在知有犯罪嫌疑時,就可以主動調查偵辦起訴,因此嚴正要求新北地檢署應立即啟動偵查作為,讓凌虐孩童的惡劣業者及托育員接受法律的制裁。

謝宜斌進一步表示,雖然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施暴凌虐的業者及托育員進行開罰,並要求立即停辦,但這都僅是行政主管機關的處分,然而業者及托育員的法律責任,更是不能輕饒,因此呼籲新北地檢署,本案孩童受虐已是事實,應該為這些無辜的受虐兒童伸張正義,保護孩童有免於恐懼的快樂的成長與發育。

此外,謝宜斌也呼籲「全民督工」,由於受到凌虐的兒童年齡幼少,沒有辦法自己站出來防護權利,受了屈也無處哭訴!受虐地點又都在不公開的場域,外界很難發現兒童在裡面受到折磨,通常都是由親人或醫護人員發覺後報警或有知情者的爆料,才會得到外界的救助。因此當發現孩童受害的異常狀況,大家「雞婆」一下,全民督工當所有孩童的監視器,或許因此救了國家主人翁的寶貴性命與健全成長。

▲▼公園,公共安全,遊樂場,兒童,危險,意外。(圖/記者姜國輝攝)

▲示意圖,非文中當事人。(示意圖/記者姜國輝攝)

關於刑法286條,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教授劉邦繡律師表示,「凌虐」在社會觀念上常指的是「凌辱與虐待的行為」,凡是對被害人施以非人道的待遇,不論行為出於積極性的或者消極性的,例如:隨時隨地或者按三餐毆打,不給吃飽;生病不帶去就醫,受傷不予治療等都包括在內。

劉邦繡指出,司法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要具有持續性、經常性,與偶然將人毆打成傷的情形有別。「凌虐」的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是可以找到處罰依據的,是101年12月5日公布實施修正的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條犯罪修正前後的法條,「凌虐」的犯罪要件仍然維持舊條文的規定不動。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教授劉邦繡律師。(圖/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提供)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教授劉邦繡律師。(圖/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提供)

劉邦繡說,原訂的「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的犯罪要件,被修正成為「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內容雖只是寥寥幾字的變動,但兩者意義卻大大不相同。修法前有關這罪的成立,是以造成妨害被害人身體自然發育的結果作為犯罪要件,修法後的犯罪要件,已改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劉邦繡表示,條文中的「足以」兩字,以有可能發生妨害被害兒童的身心健全或發育的事由就已足,不以果有實害發生為必要,適用的範圍遠較修正前為寬廣。另外傷害幼童與少年精神健康的凌虐行為,原也不在舊法條規範的範圍,修正後可以適用妨害身心健全來論處,因此現行刑法第286條,應該可以有效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遭受凌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仍須靠偵查及司法人員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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