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砲擊賴清德!「無理批評」對裁判毫無法治意識

▲0206台南地震維冠金龍大樓發生倒塌造成慘重傷亡。(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有關媒體報導台南市長賴清德在網路直播時,指稱維冠案法官的判決結果與社會大眾、受災戶期待差太多,法官應該出面說明判決理由、判決依據,才能符合社會期待等情,台南地院指出,賴清德對法院之裁判為毫無法治意識、無理的批評甚感遺憾。

台南地院澄清指出,一、按法院裁判的範圍,僅能在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內為之;而罪刑法定原則,乃國家刑罰權行使的準則,均係法院依法裁判的根據,亦為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以上均為民主法治國家,為保護人權,堅不可摧、必須嚴守的核心價值。

二、台南地院受理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維冠建商林明輝等人之罪嫌,僅及於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法院僅能就此進行審理裁判。而從一重論斷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其法定最重刑度為5年有期徒刑及併科新台幣9萬元罰金,法官審酌本案情節,已依法量處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法定最重刑,雖亦認眾多被害人及家屬身心巨創,即便量處上述法定最重之刑,猶嫌不足,亦僅得透過人民的聲音,督促立法機關修改相關規範或提高刑度,尚不得自行任意添加刑罰,否則即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而非法治之國家。

三、人民有知法守法之義務,國家之公務員更應如此,賴清德市長身為直轄市長,曾任國大代表、四屆立法委員,對於上開業務過失罪之法律規定適用,理應有正確之認識,其若認原有法定刑度尚有不足,亦不乏提案修法之機會,竟猶忽視國家刑罰法律之規定,恣意對本院之裁判為毫無法治意識、無理的批評,法院對此甚感遺憾,特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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