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駕駛開車擋在大客車前面22分鐘,遭法院判刑。(圖/資料照)
記者劉人豪/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駕駛在交流道變換車道被大客車按喇叭,結果將車擋在大客車前面22分,新竹地院認為,賴男行為妨礙車上43名乘客通行權利,影響其等準時到校上課,依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5月。
根據判決,賴姓男子2024年12月11日駕駛小貨車,沿新竹市東區公道五路往新竹交流道方向行駛,行經新竹交流道口急切往內側車道變換車道,大客車駕駛見狀按喇叭示警,賴男心生不滿,在大客車前直接煞停,並擋在大客車前長達22分鐘。
賴男矢口否認有妨害自由,辯稱大客車按喇叭,想算是緊急事況,所以才停下來看,司機比手畫腳的罵,還罵三字經,「他後來就說報警,我說好,我想說報警了不能走」,稱案發地點並非單線道,大客車可以繞行。
法院審酌,該日為正常上班、上學日,道路車流頻繁之際,而大客車車身較大、變換車道相較於一般車輛顯然較不靈活,且其車上有43名乘客,除立即緊急煞車停止,應無其他相對更安全之方式可供選擇。
另外,任意變換車道應屬高危險性行為,且可能造成第三人措手不及,而衍生其他交通意外事故,大客車於事發當下確實極困難作「停車」以外選擇,再者,賴男下車態度咄咄逼人,大客車上有多名在學學生及老師,顧慮乘客安危,報警處理當為合法之救濟途徑。
賴男辯稱因聽見喇叭,認屬於緊急事況需立即停車處理,但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鳴按喇叭經常有提醒注意或警告危險意涵,此為公共交通秩序中普遍認同正當行為,倘如認有違法情事,賴男可循正當管道檢舉或依法律途徑解決,賴男行為顯非出於合法行使權利,且逾越一般社會所能容忍之必要程度,法院依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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