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機車騎士阿茂(化名)去年4月酒駕被警方舉發,並被處分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但他控訴自己是騎車酒駕,吊銷的卻是汽車駕照,顯然不合邏輯,因此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查,阿茂的機車駕照在案發之前就已經被吊銷,原處分裁處吊銷汽車駕照,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最終裁定駁回。

▲阿茂酒駕騎車被抓,但他不滿處分是吊銷汽車駕照。(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去年4月間騎乘機車行經嘉義市西區一處路口,因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10年內酒精濃度超過標準第2次」的違規行為,被警方當場舉發,事後被裁處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阿茂不滿被吊銷駕照,加上擔心影響生計,於是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辯稱,自己確實在10年內有2次酒駕行為,但本案他是騎機車被警方查緝,依法應當吊銷機車駕照,原處分卻裁處吊銷汽車駕照,與實際違規的車種不同,顯然不合邏輯。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吊銷駕照的規定,立法意旨在於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經產生較大影響,所以規定吊銷當事人持有的各級車類駕照,目的是為了限制當事人繼續駕車行駛道路的權利,屬於駕駛行為限制,並不會因為所持駕駛執照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
法官表示,酒駕造成無數家庭破碎,大眾對酒駕已經達到零容忍的程度,上述規定雖然會限制當事人的駕駛車輛自由權利,但基於維護交通安全的重要公益,未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牴觸。
法官指出,經查,阿茂的機車駕照已經在2018年間因另案違規事由而被吊銷,本案原處分裁處吊銷他的汽車駕照,並無過於嚴苛或違反比例原則,在不得考照的期間內,他仍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與方式取代原本的工作模式,應當不會對生計造成重大影響,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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