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國中嫩妹「高雄彰化兩地嘿咻」男大生判9月 還要再賠38萬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5、6月間認識未滿16歲少女,少女不滿家人管太嚴,溜出去投靠黃男,在其位於桃園市某處租屋處卻兩度發生親密關係,事後被少女家人發現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男大生熱戀少女合意性交遭女孩家人提告求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網路交友要小心!一名男大生在網路結識一名少女,兩人發展成情侶關係並2度發生性行為。雖然少女表示是自願的,但因為她未滿16歲,男大生不僅被依刑法判刑應執行9個月,還被少女父母求償100萬元。最後法官判決男大生必須賠償38萬元。

判決書指出,男大生2前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當時就讀國中的少女。雖然明知對方還是未成年少女,兩人陷入熱戀,同年11月,男孩開車帶她到彰化市一間汽車旅館及高雄的住處,兩人發生性行為。

女孩的家人得知後,氣得立刻報警處理。雖然女孩表示兩人是「合意性交」,但因為她未滿16歲,在法律上屬於「無性自主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檢方仍然依《刑法》第227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發生性行為」罪嫌起訴男大生。

案經上訴高分院審理,男大生被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女孩父母進一步提出民事求償,要求賠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官認為少女父母求償的100萬元過高,考量男大生還在就學,名下無財產,少女父母都有穩定工作,最終判決男大生應賠償女孩18萬元,父母各10萬元,共38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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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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