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遺失「詐團僅用1次」 她衰背鍋!結局逆轉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被指控去年11月間將名下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密碼交給詐團使用,導致2名受害者遭騙錢;但她堅詞否認涉詐並表示,自己習慣將密碼寫在卡套上,卡片是不小心遺失的。彰化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小芸的帳戶僅被詐團使用1次,與一般販賣人頭帳戶的狀況不同,最終因檢方舉證不足,裁定小芸無罪。

▲▼提款機,ATM,提錢,取款,詐騙,薪水,理財,借錢,收入,支出,月光族,銀行,帳戶。(圖/記者周宸亘攝)

▲小芸的帳戶遭詐團利用,但她堅稱不知情。(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檢方認為,小芸涉嫌在2024年11月間將申辦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以不詳方式提供給詐團成員使用,導致2名受害者在同年同月間,被詐團以帳戶被凍結、假租屋等話術欺騙,共計損失3萬1000元。

但小芸堅詞否認涉詐,她強調,自己會把密碼寫在提款卡的套子上面,沒想到卡片不慎遺失,她是收到通知才發現卡片不見了。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一般販賣帳戶者因為知道自己的行為涉及不法,確實會謊稱提款卡遺失,而詐團耗費成本取得人頭帳戶,應當會在取得帳戶資料之後大量使用,直到受害者報案、帳戶被警示才停止,但小芸的情況卻有所不同。

法官指出,從受害者將錢匯入小芸的帳戶,到帳戶被警示,僅有1次提款動作,確實有可能是他人撿到小芸的提款卡,再將卡片提供給詐團使用,詐團在提領完款項之後,便立刻將卡片丟棄,所以才會出現僅使用1次的狀況。

法官表示,小芸將密碼寫在卡套上,固然欠缺帳戶安全管理觀念,但檢方並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她有幫助詐團的行為,最終因檢方舉證不足,裁定小芸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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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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