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在台大女廁偷拍遭判刑 女驚見自己出現在色情論壇再提告

▲桃園市桃園區百貨商場陳姓店員,今年7月間見女子進入店內閒逛,趁其不備以手機偷拍裙底風光,女子驚覺後報警處理。(示意圖/達志影像)

▲男子在馬桶吸把中裝設針孔偷拍,被害人多年還才發覺影像外流,憤而提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2016年間在台灣大學活動中心、市政府等地的女廁內,裝設針孔偷拍遭逮,最後遭判有期徒刑4年,另外也判刑2年、可易科罰金72萬元定讞。男子服刑完畢出獄後,有一名當時在台大女廁遭偷拍的被害人,發覺自己的影片竟在色情論壇上流傳,因此再度提告。最高法院審理後,將張男再判刑7月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從2016年4月起,到2018年3月遭查獲為止,四處裝設針孔偷拍。他改裝多支馬桶吸把的頂端,將針孔攝影機放入,並將這些馬桶吸把四處放置在人來人往的公廁中。包含台灣大學活動中心、市政府、某展演空間、北一女中等女廁內,偷拍不知名女子的如廁畫面。張男再把這些影片、照片,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臉書偷拍群組內的其他成員。

全案因廁所的清潔人員發覺馬桶吸把有異,報警處理,警方根據針孔攝影機內的記憶卡錄像,追查出張男。警方執行搜索後,查出張男在多達23處地點內設置針孔,偷拍下60名被害人的如廁影像。案經提起公訴,張男在法院審理時還辯稱自己有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企圖免責;但遭法官識破,認定男子並無精神疾病而影響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張男最後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另外也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72萬元定讞。張男2021年6月間入獄服刑。

不過一名當時在台大活動中心女廁遭偷拍的被害人,被偷拍的時間是2017年10月間,隔了3年多後,2021年12月間經人告知,才發現自己如廁的影像竟然在某色情論壇上流傳。被害人氣炸提告,檢方偵辦後,認為張男的偷拍行為已經遭判刑定讞並入獄服刑,受到「一事不再理」效力所及,所以僅針對張男散佈被害人影像的行為,再度提起公訴。

案經法院審理後,一審諭知不受理,但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採信檢方的說法,認為張男先前偷拍的行為已經遭到審判、服刑,因此僅針對散佈影像的行為判刑,再將張男判刑7月。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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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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