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喝醉醒來在床上 遭男網友抬腿侵犯!衝浴室崩潰:內褲都是血

▲▼示意圖,社會,暴力,虐童,焦慮,孩子,手,害怕,表達,恐懼,童年,鬱悶,孤立,無辜,玩具,絕望,濫用,哭。(圖/123RF)

▲一名女子與男網友見面吃飯後,至對方住處喝酒遭到侵犯。(示意圖/123RF)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一名男子阿良(化名)因涉嫌對一名女網友小芳(化名)進行性侵,近日遭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案件起於今年5月9日晚間,阿良與小芳於林口共進晚餐後,邀請對方至其位於桃園龜山區住處續攤飲酒,並於凌晨間對酒後意識模糊的小芳強行發生性行為。

法院認定,小芳在明確表達拒絕並試圖以手推擋後,阿良仍以手指及生殖器對其進行性侵。判決書指出,小芳喝醉後,有印象時已經在阿良床上,內褲被脫掉後遭到侵犯,她用手推開對方身體,但後來又被再度性侵,接著用手推開阿良,但腳被抬起來後再度被侵犯。小芳接著離開跑去洗手間發現內褲上都是血。

事後,小芳趁阿良熟睡時離開現場並通報朋友求助,隨即赴台北市敦南派出所報案,並於仁愛醫院驗傷,發現其處女膜有撕裂傷且出血,並於衣物及體內採樣中檢出與阿良DNA相符的樣本。

儘管阿良否認犯行,稱雙方為合意性交,法院經綜合小芳歷次供述、現場證據、驗傷報告與第三人證詞後,認定小芳陳述一致、情緒真摯,並排除其誣陷之可能性,判決阿良犯強制性交罪成立。法院指出,小芳雖對阿良有好感,但明確表達不願在未建立關係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阿良卻藉酒後優勢予以侵犯,構成犯罪。

判決書中並提及,被害人在遭遇性侵後的行為反應不應以傳統刻板印象衡量,例如未立即呼救、事後冷靜離開等,都不應被視為合意性交的佐證。法院最終認定,阿良利用小芳飲酒後意識不清的狀態,違背其意願進行性行為,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

阿良除未坦承犯行,亦未取得小芳諒解或進行賠償,加上小芳及其訴訟代理人請求從重量刑,法院量處其4年徒刑,以示懲儆。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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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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