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立法管制武統言論?法務部澄清:另訂處罰須廣納各界意見

▲▼亞亞拍影片痛訴遭口誅筆伐。(圖/翻攝抖音)

▲大陸配偶「亞亞」劉振亞被內政部移民署認定在台發表「武統」言論,遭廢止其居留許可並限期離境。(圖/翻攝抖音)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大陸配偶「亞亞」劉振亞被內政部移民署認定在台發表「武統」言論,遭廢止其居留許可並限期離境。法務部次長徐錫祥昨被問到針對鼓吹戰爭或武統訂立專法時表示,有學者建議修訂專法,引發議論。對此,法務部2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次長並未表示要立法管制言論。

有媒體26日以「法務部研議立法管制言論」進行報導,而法務部27日發布新聞稿澄清。

法務部表示,徐錫祥26日立法院備詢時,強調言論自由係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惟在符合憲法規定時得以法律限制,並未表示研議立法管制言論。

針對陸配武統言論一案,徐錫祥明確回應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此非無限上綱之絕對權利,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如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

▲▼法務部檢察總長交接典禮-黃玉垣,蔡清祥,徐錫祥。(圖/記者黃克翔攝)

▲黃玉垣、蔡清祥與徐錫祥。(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徐錫祥在詢答過程中說明現行法已有相關處罰仇恨性言論及鼓吹戰爭言論之規定,是否應另訂處罰規定,須廣納各界意見,並未表示要立法管制言論。

法務部對於是否就仇恨性言論、鼓吹戰爭性言論設處罰規定,前曾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會議多數意見傾向於專法規範較為周延,而非於刑法增列罪名處罰。且並不以刑責為限,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性及謙抑性原則,亦可考慮以民事責任、行政罰或其他行政措施規範,或採先行政後刑罰之架構立法,並非必然須以刑罰為唯一制裁手段。此外,對於受規範之行為態樣、定義、保護範圍必須具體明確,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法務部表示,法務部聽取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前揭建議後,將納為評估立法政策方向之參考,並持續廣納各界看法,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意旨,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前提下,盤點現行法制並積極妥適研議,以兼顧保障言論自由,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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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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