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亞亞」被限期離境!學者:裁定有瑕疵

▲▼陸委會公布陸配網紅亞亞「宣揚武統證據」。(圖/記者蔡紹堅攝)

▲亞亞被處分25日前離境,引起台灣民眾關注。(資料照/記者蔡紹堅攝)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陸配網紅「亞亞」劉振亞的言論引起爭議,因此被處分25日前離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是引用聯合國「兩公約」的規定,駁回劉女停止執行的聲請。對此,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存在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

羅世宏在臉書上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ICCPR)當中的第20條當中,共有兩條規範,分別是「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以及「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羅世宏說,雖然我國2009年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納入國內法體系,但至今法規中仍無具體條文,將「鼓吹戰爭的宣傳」明文定義為違法、予以禁止。

這意味著ICCPR的第20條規範,僅為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範,而非可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之明確法律條文。若我國政府認為規範應予以落實,那麼該由立法院明確制定相應法律,規範何種行為構成「鼓吹戰爭」的要素,並明訂法律效果、執行標準。在法律上未具體化以前,任何以此作為處罰依據的行政行為、司法判決,都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之虞。

此外,羅世宏認為,法院將ICCPR的第20條視為可直接援用的法律依據,未經說明與《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所要求的「依國內法之程序與規範」適用方式的關聯,也沒有檢視我國現行法律當中,是否有針對「戰爭宣傳」的明文禁止、處罰規定,直接將抽象國際義務化為行政懲處正當性,顯然違反國際人權法在國內適用的基本理解與程序要求。

▲▼陸配亞亞的許多影片都是在主張統一。(圖/翻攝抖音)

▲▼陸配亞亞的許多影片都主張統一,近日受到討論。(圖/翻攝抖音)

▲▼陸配亞亞不喊統一了 大讚健保貼心「父母回大陸宣揚台灣美好」。(圖/翻攝抖音)

羅世宏提到,法院對劉女言論內容的判斷,只停留在劉女支持中國以武力統一台灣的立場等同於「鼓吹戰爭」,並未就劉女的言論是否具備「煽動實質暴力行為」、「製造即時安全威脅」、「具有戰爭動員之功能」等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

羅世宏指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必須明確、必要且合比例,尤其牽涉國家安全之言論,更應證明具有「直接與即時威脅」。雖然本案的言論具爭議性及敏感性,但法院並未具體說明,這些言論對我國安全如何構成即時危害,僅以抽象認定作結,顯然與國際標準有重大落差。

羅世宏認為,就算劉女的言論激進,主要卻是政治觀點表達,尚未具備組織、資助、計畫或動員暴力的事實,也沒有構成即時、直接的戰爭行為煽動。法院未就言論內容進行嚴謹分析,將這些一律歸為「鼓吹戰爭」,有過度延伸、解釋之虞,削弱了政治性言論的憲法保障地位。

羅世宏還說,法院未檢視移民署撤銷居留許可、限期出境的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劉女在台婚姻移民,配偶是台灣籍,劉女的社會生活、家庭重心都在台灣。要適用最嚴厲的措施,應符合目的正當、手段必要、損害最小等要素,但法院對於是否採取更為溫和的替代手段,如行政警告、公開譴責或限制行為命令等,沒有進行任何討論,也未衡量在台家庭關係之破壞性影響,顯見裁定對人權保障欠缺審查密度。

 

04/24 全台詐欺最新數據

更多新聞
557 3 4203 損失金額(元) 更多新聞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政治熱門新聞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