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獸父性侵女兒,還辯稱是女兒主動。(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郭玗潔/嘉義報導
南投一名獸父阿弘(化名)性侵國中女兒,事後挨告,他還拿女兒的手機亂寫日記,內容為「當時時候我爸爸剛好酒醉,媽媽教我坐上去的,要害爸爸被關,可以拿到監護權」,不過法官不採信,仍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處阿宏9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弘和女兒小安(化名)同住南投住處,2022年2月25日晚間10點,阿弘闖進小安房間,威脅小安若不順從,就要把小安的媽媽趕出家門,把小安的監護權搶過來,讓小安不敢反抗,慘被性侵。直到小安出現自傷情況,被同學發現傷口,帶她到保健室擦藥,全案才曝光。
庭審時,阿弘坦承和小安性交,但辯稱當時是小安的媽媽想陷害他被關,趁他酒醉躺在床上休息,叫小安進他房間,他雖推開小安,但小安仍自己主動坐上來跟他性交,這都是小安的媽媽教她的。
另外,阿弘又提出小安手機Google Keep記事內容翻拍畫面,內容記載「爸爸有在別人家喝酒,給別人家帶回來的,他已經睡著了,媽媽叫我把拉鏈拉下來,又把我推開我又坐上去…」、「當時時候我爸爸剛好酒醉,媽媽教我坐上去的,要害爸爸被關,可以拿到監護權」
小安則表示,Google Keep上面的內容不是她寫的,她在上學時,手機都放爸爸那邊,且不能設定任何密碼,另又指控阿弘性侵她時不會戴套,還指認父親生殖器有白斑。
法官認為小安指證歷歷,且小安的手機因沒有連接網路,所以「年/月/日」可由使用者自行設定,因而記事本內容並不一定是案發當天寫的,該手機內部時間又慢了2個月又8天,文章編輯時間雖顯示在案發當天,其實應該是阿弘提出日記當證據的前一天,再加上這時段小安正被安置中,不可能接觸到手機,也證明日記是阿弘自己心虛捏造的,判定阿弘犯行屬實,依阿弘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處9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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