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李姓女子2023年8月在中壢區某商旅投宿,不滿旅館房務催促,還找警察上門,憤而點燃衛生紙縱火,導致房門被燒黑。(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李姓女子前年8月間在中壢區某商務旅館投宿,翌日睡過頭遭房務人員催促退房,雙方起爭執,房務人員找警察登門處理,李女情緒失控點燃衛生紙欲嚇嚇警察,未料卻將房門燒黑,桃檢偵結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嫌將李女提訴;桃園地院今(21)日宣判李女無罪。法官認為被告引燃衛生紙使用酒精未檢出易燃液體成分,難認有具體危險,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檢警調查,32歲李姓女子於前年8月7日晚間,到中壢區中美路上某商務旅館投宿,預約隔日上午退房。孰料李女卻睡過頭,直至翌日中午都未退房,房務人員多次打電話催促須於上午11時前退房,李女與房務人員起爭執,房務人員隨後打電話請警方到場處理。
下午4時許,李女見警方到場處理,突然情緒失控,竟以精油淋上衛生紙,再以點火器點燃縱火想嚇跑警察,未料燃燒衛生紙卻點燃房門,李女趕緊以浴巾撲滅火勢,警方則依縱火罪嫌將李女移送桃檢偵辦,檢察官根據警方與消防局鑑識報告,確認李女犯行明確,偵結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嫌將李女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今天上午宣判李女無罪。判決書指出,被告雖於起訴書所載時地,持點火器點燃淋上精油之衛生紙,致使旅館房門因而受燒燻黑,然被告放火行為引燃之衛生紙數量甚微,使用精油未檢出易燃液體成分,僅造成旅館房門「受燒燻黑」,難認有延燒而造成其他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之具體危險,不合於「致生公共危險」之構成要件;另依被告當場配合員警開啟房門入內滅火,並無其他點火行為,被告辯稱只想嚇嚇警察而已,沒有要造成人員傷亡等語,尚非無據,因此判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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