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駕駛A前年4月間將車子停放在桃園市某停車場,離開時卻沒有支付50元停車費,而是從入口處旁邊的空間駛離,因而被業者一狀告上法院。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考量到A女已經賠償業者4萬元,最終依詐欺得利罪判處她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3日,緩刑2年。

▲A女為了規避繳納50元停車費,最後卻倒賠4萬元。(示意圖/VCG,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A女2023年4月間將一輛小客車停在桃園市某停車場,她明知該停車場進出都需要感應悠遊卡支付停車費,卻為了規避繳納50元停車費,直接從入口處旁邊的空間駛離。
另外一名女駕駛B也曾在該停車場停車,同樣為了規避繳納175元的停車費,從入口處旁邊的空間溜走。後來,停車場人員檢視監視器畫面時發現異狀,急忙報警處理。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A女、B女均坦承犯行,其中A女已經賠償業者4萬元並成立調解,考量到她是一時失慮才會觸法,經過這次教訓應當知道警惕,不會再犯,因此依詐欺得利罪判處她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3日,緩刑2年;B女的部分則依詐欺得利罪判處罰金4000元,得易服勞役4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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