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董美琪/台北報導
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涉嫌收受賄款及不明財產增加,台北地檢署今依貪污等罪起訴,建議判處14年有期徒刑;全案移審後,台北地方法院今裁定鄭亦麟以300萬元交保,東煒建設創辦人陳健盛與陳冠滔父子各以200萬元交保。

▲東煒建設董事長陳健盛(中間戴帽者)交保200萬離開。(圖/記者黃哲民攝)
鄭亦麟胞弟名義收取東煒建設父子賄款,並涉財產來源不明601萬餘元
檢方調查指出,鄭亦麟擔任副執行長期間,涉嫌透過胞弟名義,以「顧問費」方式收取東煒建設創辦人陳健盛及陳冠滔父子198萬元賄款,並利用職務之便對台電施加壓力。此外,檢方發現,鄭亦麟在民國111年至113年間,財產不明增加金額達601萬4961元。
北檢於8月25日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分22路同步搜索鄭亦麟及陳健盛、陳冠滔等人的住處,並約談多名相關人士。訊後,鄭亦麟及陳健盛、陳冠滔3人均遭裁准羈押。10月間,北檢申請延長羈押,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自10月27日起延押2個月,期間禁止會見及通信。
鄭亦麟300萬交保,陳健盛父子各200萬,3人不得與同案證人接觸
今日偵查終結,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嫌,起訴鄭亦麟等6人,並將羈押中的3人移審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下午開羈押庭,晚間裁定鄭亦麟以300萬元交保,陳健盛與陳冠滔各以200萬元交保,3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均限制8個月,鄭亦麟另須接受科技監控。同時,法官諭知3名被告不得與案中其他被告及起訴書所列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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