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行政院日前就選罷法修法提出覆議,而行政院長卓榮泰也未能獲邀前往立院說明之下,立法院藍白陣營11日再次以多數否決。對此,總統賴清德18日依法公布選罷法第九十八條之二條文;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條文。
立法院在2024年12月20日,表決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根據該修正條文,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另外,如果冒用他人的個資進行連署,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0萬元新台幣以下罰金。
對此,行政院日前也就選罷法提出覆議,不過立法院仍在今年2月11日,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選罷法覆議案。最終在國民黨和民眾黨,依舊在人數優勢下,否決政院覆議案。
對此,總統賴清德18日依法公布選罷法第九十八條之二條文;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條文。
讀者迴響